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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汽车租赁企业经营备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汽车租赁企业的规范管理,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我局对辖区内汽车租赁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摸排,经调查核实,以下1家企业备案地址无实际经营场所和人员,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我局在公示15日后,若仍未收到名单中汽车租赁企业的任何告知,将撤销其机动车租赁经营备案。企业名单如下:
1.**保亭****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0108MAD3U68987)。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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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