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6-07-24
项目名称:****集团融资授信项目(第十九批)
项目编号:****
内容如下:
现将本项目公告中的“通用要求:1.拟参加本项目的金融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下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2.金****银行****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3.拟参加本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和其下属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否则均被拒绝。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同城设立的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需具有同等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权限且能同时开展业务。
4.拟参加本项目的金融机构须****分行的授权书,能独立开展业务****分行无需提供。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变更为“通用要求:1.拟参加本项目的金融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下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2. 金融机构须****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业务许可证。其中,银行业金****银行****委员会(或****总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金融许可证》;证券业金融机构应****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3. 拟参加本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是****公司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但同一金****公司)与其下属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否则均被拒绝。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其在同城设立的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以及****公司或其在同城设立****公司经营相关业务的直属部门),均应具备同等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权限,且能够同时开展业务。
4. 拟参加本项目的金融机构须取得省级(或市级)分支机****银行业金融****分行,证券业金融机****公司);如该省级(或市级)分支机构自身能够独立开展业务,则无需提供授权书。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将本项目公告中的融资项目信息:“包1利率上限(每年):不超过3.5%/年”变更为“包1利率上限(每年):不超过4%/年”
本变更公告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意义,其他内容不变,特此说明。
联系方式:
1.委托人名称:****
联系人:闫先生
联系方式:131****7278
2、委托人监督部门:哈****集团****监察室
地址:**市**区建国街311号
联系人:刘桐
联系电话:0451-****5135
3.组织机构
名称:****交易所****公司
地址:**市**区**街1号
项目联系人:侯经理
联系方式:0451-****9605
系统操作咨询电话:0451-****2034。
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451-****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