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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扬医保〔2021〕49号)等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2家医药机构,解除医保协议后,不得再悬挂医**点医药机构标识牌,参保人员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具体名单如下:
1、******公司****药店,自愿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2、宝****公司通和药店,自愿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经研究决定,****保障局自2家申请日起终止其医保结算服务。
****保障局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