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龙胜-峒中口岸公路(**至**段)第四合同段第九批临时用地的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临时用地批复情况
同意将**市忻****村委会集体土地面积0.3272公顷,共6个地块,批准给你单位作为项目施工便道、材料堆场临时用地使用,各地块占用地类情况如下:
(一)临时使用忻****村委会集体土地作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共4个地块,占地面积0.1723公顷,涉及农用地0.1723公顷,其中旱地0.1479公顷、其他园地0.0031公顷、乔木林地0.0076公顷、田坎0.0137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0700公顷。
(二)临时使用忻****村委会集体土地作为材料堆场临时用地,共2个地块,占地面积0.1549公顷,涉及农用地0.1251公顷,其中旱地0.1102公顷、田坎0.0149公顷。涉及未利用地0.0298公顷,均为内陆滩涂。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1087公顷。
以上6宗临时用地宗地具体位置、界限、面积详见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该临时用地涉及使用林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应同时符合林业部门关于临时用林的有关要求。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破坏土地,不得开采砂石等矿产**;如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复垦并通过验收。如无条件复垦或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局组织实施复垦,所需费用从已缴的土地复垦费中扣除,原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
三、因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如遇国家征收土地或政策性要求搬迁,你公司应无条件自行拆迁。
四、该临时用地有效期1年8个月,使用期自本批复核发之日起至2028年3月21日止。
****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