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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报送的初始排污权核定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我局按照《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 号)、《**省主要污染物指标核定管理办法》(闽环发〔2016〕12 号)等相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技术审查和核定,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水产品深加工项目目初始排污权核定量:化学需氧量2.9175吨/年、氨氮0.29175吨/年。有效期:2026年7月31日至2031年7月30日。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果在我局网站(或公告栏等其他形式)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我局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定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6年7月24日-2026年7月30日
公示期间设立下列电话和信箱:
电话:0596-****170 传真:0596-****170
通讯地址:**市**县莆美镇宝龙路2号
邮编:363300 电子邮件:****@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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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