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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评估法 |
| 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2.2.4(4)售后服务评分标准内 “售后服务 2” 评分项删除,新增“ 2.2.4(3)商务响应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如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故障解决方案、响应时间、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及服务电话等)等进行打分。优得4分,良得3.6分,中得3.2分,差得2.8分,无不得分。”具详见澄清答疑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