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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活动中心用地手续的请示》(晋陈政〔2025〕77号)收悉,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委员会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0.315公顷(原地类为建设用地),****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并按相应职责做好后续监管。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土地补偿安置事宜,由你单位与**市****委员会商定支付。
四、该项目应统筹考虑配套建设“党建+”邻里中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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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