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采微讲堂 第68期 规定中标产品未通过兼容性测试不签合同,合规吗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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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学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数字高清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前,需对中标供应商的摄像机、存储单元、解码器等设备现场进行兼容性测试。采购人负责提供端口信息,中标产品须与采购人现使用的高清网上巡查平台、视频会议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测试通过的,采购人出具证明并与其签订合同;测试不通过的,采购人有权拒签合同。

对此,A供应商提出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认为,中标产品未通过兼容性测试,采购人不签订采购合同,这一规定可能会实质上改变中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该项目以中标产品的兼容性测试结果来决定是否签订采购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若中标产品未通过兼容性测试,采购人有权拒签采购合同,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违规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评审的核心是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对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价,最终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评审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不容随意更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这一规定在于防范采购人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以违法违规的方式推翻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评审结果。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将“兼容性测试”设置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后,并根据测试结果决定是否签订采购合同。这意味着,即使供应商获得了中标资格,其最终能否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还取决于一次额外的、针对产品兼容性的现场测试。

这种设置实质上把本应在评审阶段通过技术参数评审、样品检测等方式来评价投标产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推迟到了中标结果产生之后。一旦测试被判定为“不通过”,中标结果就被否定,这等于用一套事后的标准,****委员会已经依法作出的评审结果。这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禁止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改变评审结果”的行为,在性质和效果上是一样的。

因此,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认定,此类“事后验证”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而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采购人确有兼容性方面的要求,应当将具体的兼容性要求明确地设置为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响应条款。例如,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兼容性承诺函、技术接口协议或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兼容性认证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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