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23年的《****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迎来系统性全面修订。2026年6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首次将“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写入立法宗旨,****政府采购前期准备独立专章,构建覆盖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这一变化倒逼采购人从“走流程的执行者”,转变为统筹预算资金综合效益的全周期管理者。
一、需求管理上升为法定强制环节
修订草案增设第三章“政府采购前期准备”,将市场调研、需求论证、采购意向公开、实施计划备案列为法定前置程序,着力补齐现行《政府采购法》采购需求管理虚化的短板。其中明确:重大复杂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采购要征集群众意见;除因不可预见原因急需开展采购等情形外,采购公告发布三十日前须公示采购意向;采购人可以结合市场行情设置最高限价,同步编制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若修订草案落地基层采购场景,部门协同、专业储备、预算周期、考核约束四大堵点将集中显现。多位行业专家、一线采购从业者结合修订草案,剖析源头管控的现实困境。
****教授对照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指出:“修订草案将调研论证作为预算编制、选择采购方式的法定依据,但实务中业务科室仅能提出功能需求,并不掌握技术参数与价格区间,采购人员又缺乏技术支撑,市场调研往往简化为线上比价,无法形成完整的研判材料,极易造成预算虚高或资金短缺。”他进一步介绍,完整的市场调研通常需要一至两个月,而预算申报时间较为固定,不少预算单位采取“先报预算、后补调研”的做法,与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相悖。加之现行《政府采购法》考核仅侧重核查流程完整性,未对市场调研的质量设置约束,导致采购人缺乏做实源头工作的动力,各类问题隐患最终集中在采购和履约环节暴露。
谈及跨部门协同难题,****一线采购人员结合修订草案第十五条内控分离的规定介绍,该条款要求采购决策、执行、验收岗位相互制衡,本意是为了推动多部门联合论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业务、财务、采购、资产等科室普遍存在避责心态,常态化联合审查机制缺失,采购需求论证流于形式,从源头埋下隐患。
高校采购场景的矛盾更为突出。****大学采购科科长依据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说:“法条严禁需求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条款,但院系****政府采购法规,所提交参数有时模糊不清,甚至暗含排他条件;教学设备更新快,采购人员专业储备不足,供需信息严重不对称。同时,基层缺少标准化调研模板与第三方技术咨询渠道,小众设备调研难以落地,调研材料归档不规范,无法有效支撑需求、预算、采购方式三重决策。”
****研究院****中心主任强调,现行《政府采购法》仅对需求、预算作原则性表述,未强制要求前期调研,客观上导致采购人源头责任悬空。本次增设前期准备专章,将需求管理上升为法定强制环节,是打通全链条绩效治理的关键抓手。
二、采购人从流程操作员转向全周期项目管理者
修订草案全方位提升了采购人履职标准。第二十七条明确提出推进从业人员专业化,要求从业者兼具法规运用、市场研判、绩效管控、政策落实多重能力。同时,完善档案、评审、合同、追责相关条款,彻底打破“程序合规即可免责”的传统认知。
****教授对照修订草案,梳理出采购人需具备的三项核心能力:落实第五条关于中小企业、绿色创新等扶持政策,编制公平无歧视采购文件;运用第四十条综合评分法,统筹考虑采购、运维、报废全生命周期成本,摒弃唯低价思维;按照****小组,全程跟踪采购项目实际使用效果。标书代写
****大学相关负责人说:“程序合规只是基础门槛。即便全套手续无瑕疵,若档案反映调研缺失、验收走过场等,造成资金闲置浪费的,依据修订草案第八十七条,相关人员仍将被追责处分。”
****研究院****中心主任补充道,以往政府采购过度依赖低价招标,催生了质次价高、设备闲置问题。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并行采用最低评审价法与综合评分法,将产品质量、售后、全生命周期成本、政策落地成效纳入评分指标,引导采购看重长期综合价值。
三、建立绩效结果联动机制,实现“花钱必问效 无效必问责”
当前,各地绩效评价仍存在目标脱节、片面追求节支率、考核无约束力等问题,业内政府采购资深人士结合修法方向给出了落地路径。
******部门采购人员坦言,现行绩效评价仅在预算申报时套用模板,项目完工后缺乏履约复盘与实效核查,业务与财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绩效指标与实际需求脱节。修订草案将履约满意度、政策落地成效列为核心评价指标,有助于纠正只压价格、不顾采购实效行为。
****大学****办公室方应群指出,过去部分预算单位为压低报价设置壁垒,****政府采购活动,违背市场公**则。修订草案第六条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搭配绩效指标优化,从源头消除片面节约带来的采购隐患。
****大学相关负责人提出绩效负面清单实操方案:将公告反复修改、评审出错、流标串标、逾期签约、验收不达标等行为纳入负面清单,凡出现任一情形不得评优,把抽象的绩效标准转化为可核查的事实依据。同时,他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条款,指出修订草案第六十条虽明确验收是绩效关键关口,但第九章未单独设置验收失职追责条款,建议补充对应处罚条款,守住采购最后一道防线。
****教授提出长效约束配套方案:建立绩效结果联动机制,将年度评价结果与次年预算申报、岗位评优、单一来源审批等挂钩。绩效严重不合格项目,应限制次年申报权限。同时,按照修订草案第七十七条全过程监督要求,财政部门应常态化开展绩效复核并下达整改通知,形成完整管理闭环,切实落实“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本次修法绝非否定程序合规的基础作用,而是在严守法定流程底线前提下,将采购人责任延伸至预算资金使用全生命周期。通过增设前期准备专章压实源头调研责任、推动采购人向全周期管理者转型、搭建评价监督追责一体化体系,从立法层面根除“程序合规万事大吉”的陈旧思维。
在某业内资深人士看来,对各级采购人而言,要完成三重转型:思维上跳出流程本位,聚焦资金综合效益;能力上补齐市场研判、绩效测算、政策落地短板;协同上打通业务、财务、采购、资产跨部门联动通道。实现预算资金“物有所值”,持续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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