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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825MA8QA6GK1M | 建设单位法人:严李兵 |
| 严李兵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市**县晋熙镇团山路8号 |
| 年产5000吨铜管、铜棒及其铜配件产品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5-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251-C3251-铜压延加工 |
| 建设地点: | ******县 晋熙镇团山路8号 |
| 经度:116.360278 纬度: 30.471111 | ****机关:******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1-23 |
| 太环建函〔2023〕8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825MA8QA6GK1M001Y |
| 2025-11-1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825MA8QA6GK1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0825MA8QA6GK1M |
| ****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800MA2U2GF75M | 竣工时间:2025-11-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4-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2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420Dbwek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2000吨铜管、3000吨铜棒、500万件铜配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500万件铜配件生产线建设完成,铜管、铜棒生产线暂未建设 |
| 设计三个产品,实际仅生产铜配件,铜管、铜棒生产线未建设;实际产能小于设计产能,为阶段性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铜管、铜棒生产工艺流程: 原料:铜锭→熔化→保温→引棒→冷却→切割→剥皮→成品:铜管、铜棒; 配件生产工艺流程: 原料:铜棒→红冲→机加工→抛光→电镀(委外)→组装→水气测试→成品:配件 | 实际建设情况:铜管、铜棒生产线未建设; 配件生产工艺流程: 原料:铜棒→红冲→机加工→抛光/抛丸→成品:配件 |
| 铜管、铜棒生产线未建设; 配件实际生产工艺比环评设计中少了组装和水气测试两个工序,此工序均委外,相对于环评设计,实际建设中多了抛丸工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本项目熔化烟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锻压废气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抛光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预处理达****处理厂接管标准后,和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水及水气测试用水定期排水一起通过厂区总排口一同接****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理厂处理后排入**。 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降低噪声。 固废: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危废由危废库暂存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库位于厂区2#厂房东侧,面积约30m2。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锻压废气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光粉尘经内部配备的布袋除尘处理后与抛丸粉尘经自带除尘器处理后一起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本项目铜棒、铜管生产线暂未建设,无熔化烟尘产生。 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处理厂处理后排入**。 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降低噪声。 固废: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项目危险废物交由******公司处置,合理处置。 |
| 废气:实际建设情况较环评设计相比,增加抛丸工序,抛丸工序的废气经设备自带的除尘器处理后与抛光废气一同进入排气筒排放(DA001)。因铜棒、铜管生产线暂未建设,无熔化烟尘产生。 废水:因铜棒、铜管生产线暂未建设,无循环冷却水排放,又因配件实际生产工艺比环评设计中少了组装和水气测试两个工序,即无水气测试用水排水,则本次验收项目仅有生活污水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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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16 | 0.2833 | 0 | 0 | 0.16 | 0.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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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化粪池 | ****处理厂的接管限值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处理厂 | 在2026年1月14日和2026年1月15日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污水总排口pH值范围为7.9~8.0(无量纲),其他各污染物日均浓度最大值分别为化学需氧量:130.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8.075mg/L、氨氮:71.4mg/L、悬浮物:18.75mg/L;其中仅氨氮因子超30mg/L的标准,根据现场踏勘核实,厂区化粪池长久未进行清掏。厂区于2026年1月底对化粪池进行清掏。 2026年2月4日~2月5日对氨氮进行补测,监测数据为23.6mg/L,即污水中各因子均满****处理厂的接管标准。 综上所述,废水污染物排放****水厂纳管标准,属于达标排放。 |
| 1 | 静电油烟净化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污染物排放限值 | 锻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 在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16日验收监测期间,锻压废气排放口的颗粒物的排放情况为:最大浓度值为3.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52kg/h。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75kg/h)。 | |
| 2 | 袋式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污染物排放限值 | ①抛光机设备内部配备布袋除尘,抛光工艺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抽风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抛光粉尘。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②抛丸机自带除尘设施,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抛光废气排放口的颗粒物的排放情况为:最大浓度值为4.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926kg/h。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75kg/h)。 | |
| 3 | /(无组织废气)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无组织废气) | 在2026年1月14日和2026年12月14日验收监测期间,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191mg/m3,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 综上,属于达标排放。 |
| 1 |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降低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降低噪声 | 由以上监测数据得出,在2026年1月14日和2026年1月15日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监测最大值60dB(A)。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属于达标排放。 |
| 1 | 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废含油抹布集中收集后,交由环保部门处理。熔化炉渣、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回收部门,铜边角料、铜氧化皮、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废切削液及包装桶、废液压油及包装桶、含油金属屑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应分别设置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产生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 | 已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并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保部门处理。项目车床等设备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在维护过程中会产生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以及废含油抹布。本项目铜配件生产线机加工工序不使用切削液。则本项目无废切削液、含切削液的铜屑及切削液桶产生。项目锻压工序使用液压油,其中液压油全部消耗于生产中,仅产生废液压油桶。静电油烟净化器收集的含油颗粒。危废废物交由******公司处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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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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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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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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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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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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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