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易地建设“制定膳食工坊”配套厨具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4-2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宾馆厨具一分店
地址:********商贸城机电综合楼
被投诉人:****保健院****服务中心)
地址:**地区晶水路39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郑****开发区冬青街26号**省电子商务产业园6号楼12层1203-40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宾馆厨具一分店****妇幼保健院的质疑答复(投诉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易地建设“制定膳食工坊”配套厨具采购项目),到我局提起投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对被****妇幼保健院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服,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资质材料、检测报告)谋取中标。
投诉请求:1、认定被****妇幼保健院作出的质疑答复违法,予以撤销。
2、认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取消其成交资格。
3、将****列入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追究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4、从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有效供应商中,按照询价采购“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标准,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被投诉人答复称:1.采购文件明确约定,本项目为普通厨具类货物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全称未将“生产厂家销售授权”列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条款或评审因素,未对供应商设置“非进口货物必须提供厂家授权”的额外门槛,所有供应商均无需提供厂家授权即可参与投标并通过资格审查。2.投诉人混淆了“资格条件”与“资料真实性”的边界,采购人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并非认可“无授权即合法”,而是基于采购文件未将厂家授权作为强制要求,投诉人将“厂家授权”直接等同于“投标文件资料虚假”,属于法律概念混淆。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仅用于证明供应商的企业规模划型,与供应商是否获取厂家销售授权、产品是否为原厂直供,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联性。4.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未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来源的额外证明材料。在询价采购中,采购人的审查义务限于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明确约定的响应要求,投诉人要求采购人主动核实中标供应商的产品制造商授权关系,超出了采购文件约定的审查义务范围。5.采购人在《质疑回复函》中明确指出,投诉人仅提交了厂家否认授权的说明,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不实、企业规模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有效证据,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支撑。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询价,询价文件自发布至开标全过程,从未将“提供生产厂家销售授权书”列为投标资格和评审条件。2.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油烟净化一体机品牌“净平”、型号“JP型”、****公司,****公司基于前期**意向、产品市场信息作出的客观陈述,不存在虚构、伪造制造商或产品信息的情形。****公司单方面出具的《声明函》,仅是否认授权关系,****公司投标材料虚假,无任****公司伪造产品资料、检测报告或资质文件。3.《****政府采购法》第二****政府采购的法定条件,未将“厂家销售授权”纳入法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作为普通厨具类货物采购,招标文件未增设不合理门槛,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文件,我公司无需提供厂家授权,即具备合法投标资格,资格审查程序合规有效。4.投诉人****公司材料虚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情形。5.****公司****公司中小企业数据不实。本案数****公司中小企业身份,未影响评审结果。经核实,净平公司实际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仍符合本项目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
(一)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其在本项目中所投产品“油烟净化一体机”,生产制造商为******公司;通过**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可以查询到******公司。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8份所投产品“油烟净化一体机”的检验检测报告,本****管理部门协助核实检验检测报告真伪,****管理部门回函确认为真。
(三)本项目询价采购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供应商需取得并提供所投货物生产制造商授权。
(四)查阅本项目供应商资格审查记录表,中标(成交)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审查。
综上,一是询价文件未将货物生产制造商授权作为实质性条款,中标(成交)供应商****已通过资格性审核,具备本项目投标响应资格;二是****所投产品“油烟净化一体机”的制造商******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构成虚假材料;三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8份检验检测报告不存在虚假伪造情况。
以上情况有询价文件、资格性审查记录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管理部门复函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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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