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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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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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精神,****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财政部 **部 ****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等文件要求,县财政局决定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检查范围

县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合理确定“新登记”社会代理机构名单;按照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合理确定“重点检查”、“五年一查”两类社会代理机构名单。2024、2025年已被抽取开展专项整治检查的,本次不再重复抽查。

(一)对符合“新登记”条件的代理机构,即2024****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且2025****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对符合“重点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三)对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五年一查”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抽查,剩余部分抽取四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2026年新纳入“五年一查”范围的代理机构,抽取五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三、工作步骤

2026年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4〕27号)要求。专项整治工作自2026年7月开始,至2026年12月底结束。具体分阶段安排如下:

(一)开展自查(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

县财政局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检查通知后,****财政局报送2025****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县财政局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代理项目不足5个的全部抽取),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自查过程、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并将被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财政局。

(二)书面审查(2026年8月15日前完成)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项目资料、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现场检查(2026年9月15日前完成)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县财政局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按要求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并由其签字盖章确认。

(四)延伸核查(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

县财政局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开展延伸核查,依法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处理处罚(2026年11月15日前完成)

县财政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政府采购网公告处理处罚结果,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对检查中发现涉及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总结报告(2026年12月15日前完成)

县财政局全面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财政局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同时,******局、****管理局反馈。

四、相关要求

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抽查情况及专项检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对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材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检查要求开展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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