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片区电子**延****中心以南(枣树湾)地块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07-26 19:31 至 2026-08-10 19:31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区 | 地块面积(m2) | 67470.64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居住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控制中心南侧 | |||
| 经度 | 105.848047 | 纬度 | 32.449226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7-08 至 2026-07-17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江瑶 | 单位联系电话 | 028-****1995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江瑶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028-****1995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母利荣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81****1270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市**区**东路一段 739 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片区电子**延****中心以南(枣树湾)地块位于**片区(电子**延线以西、****中心以南),地块北临******控制中心,****福利院、**家园、邦泰森林悦府,西临雍景天下,南**棠华庭。该地块占地面积101.21亩(67470.64平方米),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05°50'52.96 ,N32°26'57.21 。根据**片区电子**延****中心以南(枣树湾)》地块规划条件及用地界限图(广自然规条【2025】023号),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 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内历史和现状均不涉及工矿企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和使用,不涉及工业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及处置,不存在各类管槽、管线、沟渠的泄露情况,无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存、倾倒与处置。地块及附近区域没有发生过土壤、地下水或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均未曾受到污染,未见污染迹象或闻到土壤异味;历史上没有开展过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暂无历史监测数据;本次针对地块内土壤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未见超标情况。地块及周边范围的农用地不涉及规模化养殖,不存在污水灌溉情况,历史及现状的农业生产活动中施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风险可控。 经现场踏勘及资料核查,本项目地块周边主要为居民区,****学校及公共服务设施,无工业生产用地。其中,地块东南侧****加油站,该加油站场区全部硬化防渗,配套防渗储油设施、油气回收装置、隔油沉淀池及应急事故池,加油站不涉及产品生产,仅开展油品销售作业;站内无生产废水产生,仅产生少量办公及司乘人员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站内预处理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密闭存放于专用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备资质单位转运处置,且加油站运营期间未发生过安全及环境污染事件,由站内运营活动造成外源污染输入本地块的可能性较低。同时,加油、卸油作业过程会挥发少量有机废气,加油站配套油气回收装置可大幅削减废气逸散量,结合区域常年风向分析,****加油站上风向,油气沉降影响微弱,无法在地块土壤中形成持续性污染物累积。 地块北侧存在在建**片区配套道路工程,施工全过程配套布设临时截排水及隔油沉砂设施,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优先回用现场洒水降尘,隔油沉砂池表层浮油、底部沉渣单独收集并按危险废物规范处置,无废水漫流渗入本地块土壤;施工现场裸土全覆盖、定时洒水抑尘,扬尘仅为短期可逆影响;建筑渣土、废弃路基材料密闭外运,未在本地块红线内临时堆放、倾倒,施工活动无持续性污染物输入地块。 周边已建成的居民区及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地面均完成硬化,仅地块西北侧、南侧、东南侧留存少量未开发空地,以自然裸露地表为主,不涉及工业用地及工业生产活动。周边居民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收集处置,生活污水经市政****处理厂集中处理,无工业污染物排放来源。因此,周边环境对本项目地块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及污染扩散迁移的整体风险较小。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可以明确本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初步判定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本次调查结束后,无需启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依法依规开展下一步的土地流转及开发利用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