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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84MA4WKCY95R | 建设单位法人:吴弟友 |
| 吴弟友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门市**市 |
| ****门市**市**镇工业** |
| ****年产30万套渔轮成品建设项目(二期)、技改项目(二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18版本:0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429-C3429-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
| 建设地点: | ****门市**市 **镇工业** |
| 经度:112.867222 纬度: 22.58638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12-07 |
| 江鹤环审〔2020〕16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10-3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7050 |
| 2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784MA4WKCY95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784MA4WKCY95R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22MA****266T | 竣工时间:2025-11-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1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1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618sogdN |
| 技改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项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30万套渔轮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30万套渔轮成品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冲压;(2)铣削、镗削、钻削;(3)粗加工、精加工;(4)抛光;(5)注塑成型;(6)熔化;(7)压铸;(8)脱模;(9)去水口、毛刺;(10)走芯车床;(11)无芯研磨;(12)铣扁;(13)超声波清洗工序;(14)**洗工序;(15)清洗(加清洗剂)、喷漆和烘干工序;(16)成品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1)冲压;(2)铣削、镗削、钻削;(3)粗加工、精加工;(4)抛光(委外);(5)注塑成型;(6)熔化;(7)压铸;(8)脱模;(9)去水口、毛刺;(10)走芯车床;(11)无芯研磨;(12)铣扁;(13)超声波清洗工序;(14)**洗工序;(15)清洗(加清洗剂)、喷漆和烘干工序;(16)成品包装。 |
| 抛光工序外委,目前仅保留1台抛光机备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员工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的相关回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绿化、道路地面抑尘和冲厕,不外排;****处理厂纳污管网铺设到此项目后,项目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方****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技改项目新增的超声波除油池更换废水、油性漆喷涂线的水帘柜和水喷淋更换浓水须按《报告表》要求列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清洗池更换废水、水性漆喷涂线水帘柜更换的浓水须按《报告表》要求统一收集后作为零星废水交由有相关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2)按照《报告表》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并按要求达标排放。抛光粉尘、脱模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金属熔化、压铸产生的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9078-1996)金属熔化炉二级排放标准;注塑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废气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尽可能密闭,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9078-1996)表3的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粉尘、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并达标排放。溶剂清洗工序、调漆、喷漆、烘干工序均在喷漆车间内进行,技改项目工艺废气包括饱和活性炭离线脱附催化燃烧再生系统产生的总VOCs、喷漆车间产生的颗粒物、二甲苯、总VOCs。喷漆车间废气须整室负压收集并经妥善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中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活性炭脱附再生以及喷漆车间的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总VOCs参照执行**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第Ⅱ时段限值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尽可能密闭,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二甲苯、总VOCs参照执行**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削减噪声排放源强,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4)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1)本期验收不涉及废水。 (2)已落实,本项目已严格落实机加工废气、压铸废气、印刷废气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气采取有效的收集和处理措施。根据《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公司,报告编号:GDSZ[2026.05]第1641号、GDSZ[2026.05]第1642号),机加工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压铸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印刷废气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3)已落实,本项目已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根据《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公司,报告编号:GDSZ[2026.05]第1641号),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4)已落实,企业生产涉及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 ①生活垃圾:企业的生活垃圾交由**市永利保****公司定期清运。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仓,废边角料、金属碎屑、包装垃圾定期外售给******收购站;废包装桶罐定期交由******公司回收利用;收集粉尘、中频炉炉渣定期交由**市斯特郎****公司处置。 ③危险废物:危废废物暂存于危废仓,废切削液、废活性炭、漆渣、废过滤棉定期交由**市新****公司处置。 |
| 熔化压铸烟尘、印刷废气、机加工废气的污染防治措施有变动,根据《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公司,报告编号:GDSZ[2026.05]第1641号、GDSZ[2026.05]第1642号),项目(一期)VOCs排放量为0.3246t/a,本期验收VOCs排放量为0.2031t/a,VOCs排放量合计为0.5277t/a≤0.5313t/a,可满足环评批复中给出的总量控制目标:VOCs≤0.5313吨/年,故该变动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①熔化压铸烟尘:根据环评,熔化压铸烟尘收集后经水冷风管冷却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目前熔化压铸烟尘收集后经气旋喷淋+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实际较环评增加了气旋喷淋装置并提升了排气筒高度,该变动属于污染防治措施强化,不会导致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量的增加,故不涉及重大变动。②印刷废气:根据环评,印刷废气收集后经1套“喷淋塔+过滤器+活性炭吸附+饱和活性炭离线脱附催化燃烧再生系统”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现印刷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0m排气筒排放。根据《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公司,报告编号:GDSZ[2026.05]第1642号),压铸烟尘的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变动未导致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量增加,故不涉及重大变动。③机加工废气:根据环评,机加工废气无组织排放,现机加工废气收集后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该变动属于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故不涉及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本项目废气治理设施处已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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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46 | 0.2031 | 0.5313 | 0 | 0 | 0.528 | 0.203 | / |
| 1 | 机加工废气治理设施 | 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机加工废气收集后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 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
| 2 | 熔化压铸粉尘治理设施 | 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熔化压铸粉尘收集后经气旋喷淋+布袋除尘处理,后经过30m高排气筒排放。 | 非甲烷总烃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3 | 印刷废气治理设施 | 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印刷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 | 非甲烷总烃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1 | 噪声治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削减噪声排放源强,项目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 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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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