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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年印刷塑料制品2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3500万元,在**省****开发区翟庄路19号建设年印刷塑料制品200吨项目,项目依托现有租赁厂房实施。购置印刷机、复合机、分切机等生产设备,形成年印刷塑料制品200吨的生产能力。工程已取得**市数据局核发的《**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扬数据投资备〔2026〕178号)。根据你单位委托****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本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缓解,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工程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结合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及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化粪池预****处理厂接管标准经市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选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并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废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项目印刷、复合、熟化工序有机废气通过洁净车间密闭正压收集,经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4排气筒排放。活性炭吸附装置应参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苏环办〔2022〕218号)有关要求,优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设计,定期更换活性炭,确保废气污染物去除效率。
本项目不得使用溶剂型油墨和胶粘剂,使用的水性油墨(凹印油墨)应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中表1相应限值要求,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表3相应限值要求。项目废气污染物中印刷、复合、熟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乙醇有组织排放限值分别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限值要求,危废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限值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相应限值要求,单位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
(三)加强营运期噪声排放控制和管理。各类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要求。
(四)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固体废物信息台账,做到固体废物管理可追溯、可查询。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地下水、土壤防治措施。按照分区防控要求做好相应区域的防渗措施,避免土壤、地下水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各类危险物质使用过程和贮存期间的管理,定期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储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七)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对营运期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有效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全场设置4个废气排放口(本项目新增2个废气排放口),1个污水排放口和1个雨水排放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九)该项目以生产车间为边界向外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状无环境敏感目标。****管理部门严格做好项目周边用地合理规划和控制,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三、你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全厂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VOCs≤1.51t/a(其中有组织0.676t/a、无组织0.834t/a)。
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请**市****执法局负责现场监管。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其他法定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市****执法局、生态科技**应生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