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冠单元R21-20地块(原东冠单元M1/C6-03地块)工业地块位于**市**区,东冠**侧,许家**侧,地块占地面积为1532平方米。该地块目前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规划,本地块用地性质拟转变为居住用地R21。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01)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公司委托**冶金环境****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1年4月我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后对该地块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实地踏勘与调研,收集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料、访谈相关人员。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地块内存在可能污染源的结果,开展了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2021年4月编制完成了《东冠单元R21-20地块(原东冠单元M1/C6-03地块)工业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2021年5月召开了调查报告专家评审会,会议形成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调查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备案稿,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5个(地块内4个、对照点1个),地下水采样点位4个(地块内3个、对照点1个),共检测土壤样品22个(包括2个现场平行样)和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1个现场平行样),平行样数量满足10%质控要求。
本地块土壤中检出因子包括: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锌、总铬)、石油烃(C10-C40)、pH;未检出因子包括:六价铬、VOCs、SVOCs。检测因子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和铬检测值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
本地块地下水中检出因子有:pH、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氨氮、硝酸盐氮、硫酸盐、氯化物、砷、镉、汞、镍、铬,检测因子检测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低于“****环境局关于印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氯甲烷低于《美国EPA土壤通用筛选值》中地下水筛选值。
综上所述,东冠单元R21-20地块(原东冠单元M1/C6-03地块)工业地块土壤检测因子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因子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和“****环境局关于印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美国EPA土壤通用筛选值》中地下水筛选值。
因此,本地块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满足城市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