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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16********148762P | 建设单位法人:马元福 |
| 禹尧栋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回族自治区**市**市 |
| **回族自治区**市**市健康路3号 |
| ****公墓项目 | 项目代码:无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22-殡仪馆、陵园、公墓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O8080-O8080-殡葬服务 |
| 建设地点: | **回族自治区**市**市 **回族自治区**市**市崇兴镇杜家滩村 |
| 经度:106.365610 纬度: 38.029184 | ****机关:****管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2-17 |
| 灵审服(批)发〔2025〕9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400 |
| 102 | 运营单位名称:**** |
| 116********148762P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驰久(宁****公司 |
| ****0381MA76GRHL6C | 验收监测单位:驰久(宁****公司 |
| ****0381MA76GRHL6C | 竣工时间:2010-10-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2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userCenter |
| ** | 实际建设情况:2009年建设1座****公墓,包括办公区、殡葬区和道路等。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公墓“未批先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墓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整治方案》《****公墓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整治方案》的通知(灵政发〔2025〕36号),对于本项目审批程序不合规问题,按照《**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人民政府研究下达同意建设****公墓批复后,市发改局、自然**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住建局、审批局依法依规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暂停批复**内容。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占地面积为5.0736公顷,主要建设墓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景观工程和相关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1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2万元,占总投资7.3%,主要用于施工期及运营期的废气、废水、固废等治理投资。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按照整体规划、分批实施原则建设,本期维****服务中心违法占地退还的76.13亩土地地上附着物基础现状,暂不新增建设内容。现状主要包括:墓地,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园林小品、水面,业务、办公、附属建筑。项目用地总规模为5.0736公顷,使用存量建设用地1.5875公顷,本次申请报批新增建设用地3.4861公顷。主体工程墓地用地面积2.7977公顷,业务、办公、附属建筑用地面积0.2282公顷。其中:墓地存量建设用地0.873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1.9246公顷;业务、办公、附属建筑存量建设用地0.071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0.1568公顷。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属于殡葬行业,不生产产品无生产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属于殡葬行业,不生产产品无生产工艺。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临时堆场采取篷布遮盖等抑尘措施,确保达到6个100%防尘控制要求;土石方开挖时对作业面适当喷水,减少扬尘,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或风速超过五级时应停止土方作业。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拉运至污水处理 厂处置。 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交由污水处 理厂妥善处置。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用合理布局、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开挖的土石方定 点堆放后就地平衡利用。 运营期生活垃圾通过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陵园残余物收集池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临时堆场采取篷布遮盖等抑尘措施,确保达到6个100%防尘控制要求;土石方开挖时对作业面适当喷水,减少扬尘,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或风速超过五级时应停止土方作业。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拉运至污水处理 厂处置。 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交由污水处 理厂妥善处置。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用合理布局、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开挖的土石方定 点堆放后就地平衡利用。 运营期生活垃圾通过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陵园残余物收集池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生活污水:新****公墓生活办公区内自建5m3化粪池收集后,由密闭吸粪车定期清掏拉运****处理厂处理。 固体废物:本项目工作人员产****公墓垃圾收集箱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绿化:公墓内道路两旁均设置绿化,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占地121亩。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⑴本项目自2009年建成后,便已开展生态恢复工作,撒播适宜区域生长的草种(人工樟子松(生态修复)、杨树以及其他草本植物),加大植被抚育力度,针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区域,按照20%考虑补种,并选用与原区域相同的草种和灌木,现已基本恢复原地貌及植被。 ⑵封育管护:本项目自2009年建成后,已对陵园内进行撒播种草恢复植被,目前墓葬区道路两侧已种植人工樟子松(生态修复)、杨树以及其他草本植物,并加强植被抚育管理及防火等管护措施,严禁牲畜和人为破坏。 ⑶制定巡检路线,按规定的巡检道路行驶,巡检过程中车辆不得随意进入除道路以外的其它区域,避免沿线植被被碾压造成损毁。 ⑷制定环境管理任务及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建立项目生态管理长效机制,使项目区生态环境逐年提升,达到生态治理效果。 | 实际建设情况: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通过播撒适宜区域生长的草种(人工樟子松(生态修复)、杨树以及其他草本植物)等生态恢复措施后,本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植被正在逐步恢复,对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实施后,解决了**市崇兴镇周围殡葬服务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公墓内进行撒播种草恢复植被,目前墓葬区道路两侧已种植人工樟子松(生态修复)、杨树以及其他草本植物,并加强植被抚育管理及防火等管护措施,严禁牲畜和人为破坏,使项目区生态环境逐年提升,达到生态治理效果。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14 | 0 | 0 | 0 | 0.014 | 0.014 | |
| 0 | 0.0448 | 0 | 0 | 0 | 0.045 | 0.045 | |
| 0 | 0.0035 | 0 | 0 | 0 | 0.004 | 0.00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DW001化粪池排放口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 | 新增员工生活污水通过自建化粪池(容积为5m3)处理后,定期清掏拉运****处理厂处理。 | 项目运营过程中不产生污染,对环境影响轻微,运营过程中无需设立环境监测部门,如有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进行监测。 |
| 1 |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开挖的土石方定点堆放后就地平衡利用。 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陵园残余物收集池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 已落实。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本项目施工期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开挖的土石方定点堆放后就地平衡利用。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 1 | 本项目剩余工程施工材料堆放、****公墓址范围内,不会对周边植被、土地功能等造成影响。 本项目所在区域内无大型野生动物,没有发现珍稀、濒危或国家及自治区级保护动物的栖息地和繁殖地,施工不会对动物有明显的影响。 | 已落实。 ①基础施工开挖出来的余土作为基础和绿化带培土,应定点堆放后就地平衡利用,严禁随意堆放; ②施工现场使用带油料的机械器具,加强维护,防止油料跑、冒、滴、漏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 ③施工材料堆放场、临时堆土等均控制在现有占地范围内;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 |
| 2 | 运营期生态影响:⑴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影响 本项目不会破坏区域整体的土地利用功能,对土地利用结构影响较小。 ⑵对植被的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间对野生植物的影响主要是墓葬区土方工程施工破坏植被和材料运输产生的扬尘造成,但是这种影响是短期和暂时的,随着墓地挖掘结束,这些不利影响将减缓消失。 ⑶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本项目项目区不是野生动物的主要活动区和栖息地,现场调查中仅发现少量的喜鹊、麻雀等常见鸟类,没有发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大型哺乳动物。因此,运营期对区域野生动物分布或繁殖的影响微乎其微。 ⑷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本项目不会造成区域生态系统面积的明显变化,对生态系统影响较小。运营期墓地土石方的挖掘和回填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暂时的,随着回填结束并采取相应恢复措施后,不利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逐步消除。 ⑸生物多样性影响 本项目不会对评价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产生影响。 ⑹对农业生态的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不涉及农业生态。因此,对农业生态影响可忽略不计。 ⑺对土壤水土流失的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需采取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⑻对宁****自然保护区的影响 本项目不会损害宁****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 已落实。 本项目运营期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500m评价范围内的区域影响不敏感,其他区域影响可接受。 | |
| 3 | 运营期污染影响:本项****公墓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无废气产生。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5m3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通过密闭吸粪车拉运****处理厂处理,可满足其接管要求。本项目工作****公墓垃圾收集箱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运营期对生态恢复措施进行监测,确保临时用地的生态恢复。 | 已落实。 本项****公墓项目,项目施工结束后,运营期不会产生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5m3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通过密闭吸粪车拉运****处理厂处理,可满足其接管要求。本项目工作****公墓垃圾收集箱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经现场勘查,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本项目自2009年建成后,便已开展生态恢复工作,撒播适宜区域生长的草种(人工樟子松(生态修复)、杨树以及其他草本植物),加大植被抚育力度,针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区域,按照20%考虑补种,并选用与原区域相同的草种和灌木,现已基本恢复原地貌及植被。 |
| 本项目无依托工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无依托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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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无环保搬迁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无环保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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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无区域削减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无区域削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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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影响 本项目不会破坏区域整体的土地利用功能,对土地利用结构影响较小。 ⑵对植被的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间对野生植物的影响主要是墓葬区土方工程施工破坏植被和材料运输产生的扬尘造成,但是这种影响是短期和暂时的,随着墓地挖掘结束,这些不利影响将减缓消失。 ⑶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本项目项目区不是野生动物的主要活动区和栖息地,现场调查中仅发现少量的喜鹊、麻雀等常见鸟类,没有发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大型哺乳动物。因此,运营期对区域野生动物分布或繁殖的影响微乎其微。 ⑷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本项目不会造成区域生态系统面积的明显变化,对生态系统影响较小。运营期墓地土石方的挖掘和回填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暂时的,随着回填结束并采取相应恢复措施后,不利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逐步消除。 ⑸生物多样性影响 本项目不会对评价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产生影响。 ⑹对农业生态的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不涉及农业生态。因此,对农业生态影响可忽略不计。 ⑺对土壤水土流失的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需采取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⑻对宁****自然保护区的影响 本项目不会损害宁****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本项目运营期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500m评价范围内的区域影响不敏感,其他区域影响可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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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无功能置换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无功能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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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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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