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乐单元B1/B2-17(C2-17)地块位于**市**区浦沿街道浦炬街以南、浦沿路以东,**河以北,地块占地面积为6492平方米。该地块目前用地性质为绿化用地,根据规划,本地块用地性质拟转变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办公厅关于《**市新汽车南站枢纽(**区浦乐单元C2-16)及周边地块选址暨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审查会会议备忘录(见附件1)”等文件要求,本地块位于新汽车南站周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公司委托我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1年3月我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后对该地块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实地踏勘与调研,收集相关资料、访谈相关人员。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地块内存在可能污染源的结果,开展了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2021年3月编制完成了《浦乐单元B1/B2-17(C2-17)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方案》,并通过专家函审,根据专家函审意见对采样方案进行了完善,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了采样分析,编制完成了《浦乐单元B1/B2-17(C2-17)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7月召开了调查报告专家评审会,会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调查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备案稿,报送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7个(地块内6个、对照点1个),地下水采样点位4个(地块内3个、对照点1个),共检测土壤样品32个(包括4个平行样)和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1个平行样),平行样数量满足10%质控要求。
本地块土壤中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锌、总铬)、石油烃(C10-C40)、pH均检出;六价铬、VOCs、SVOCs、六六六(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滴滴涕(p,p'-DDE、p,p'-DDD、o,p'-DDT、p,p'-DDT)均未检出,检测因子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锌和总铬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中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
本地块地下水中检出因子有:pH、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耗氧量、溶解氧、溶解性总固体、氨氮、硝酸盐氮、硫酸盐、氯化物、砷、镍、总铬,检测因子检测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石油烃(C10-C40)检测值低于“****环境局关于印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5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氯甲烷低于《美国EPA土壤通用筛选值》中饮用水筛选值。
综上所述,浦乐单元B1/B2-17(C2-17)地块土壤检测因子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或《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中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因子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和“****环境局关于印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5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或《美国EPA土壤通用筛选值》中饮用水筛选值。
因此,本地块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满足城市建设用地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用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