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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采购项目经批准采用自行采购方式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
| 项目名称:**法院U站志愿服务项目 项目预算金额:项目总金额为13.5万元。 |
| 项目描述: 为弘扬义工精神,展现志愿者风采,****服务中心办理业务的群众享受到更为贴心的志愿服务、进一步提升我院诉讼服务水平,需****法院志愿服务U站招募志愿者。 具体内容详见我院发布的《****法院U站志愿服务的自行采购公告》。 |
| 成交供应商名称及金额: ****,成交金额130861.5元,响应采购需求无偏差。 |
| 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说明: 我院发布自行采购公告,共有两家供应商报名: 1.**** 2.深****服务中心 经延期公告后,共两家供应商提供报名。****小组,通过查阅报价材料,从报价响应、资质、同类业绩、服务能力、价格金额等方面逐一比较,最终结果为推荐****为本项目供应商。上述采购结果经我院2026年第15次院长办公会审议确认。 |
| 服务期限: 一年。 |
|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 **** 地址: **市**区福民路123号 联系人:宋小姐 联系电话:0755-****1909 监督部门:****采购办 地址:**市**区景**路9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8675 公告日期: 2026年7月27日 |
一、根据《****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相关商业秘密内容除外。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