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沿单元BJ0601-R21-16地块(浦沿单元BJ0601-B/R-03地块)位于**市**区浦沿街道浦沿路以西,规划新生路以北,规划道路以东,规划绿化以南,地块占地面积为31306平方米,该地块目前用地性质为公园与绿地用地和公路用地,根据规划,本地块用地性质拟转变为住宅用地(R21)。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01)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公司委托**冶金环境****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2年3月我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后对该地块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实地踏勘与调研,收集相关资料、访谈相关人员。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地块内存在可能污染源的结果,开展了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2022年3月编制完成了《浦沿单元BJ0601-R21-16地块(浦沿单元BJ0601-B/R-0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方案》,并通过专家函审,根据专家函审意见对采样方案进行了完善,并委托**普洛****公司(检测单位)进行了采样分析。现根据检测和质控报告编制完成了《浦沿单元BJ0601-R21-16地块(浦沿单元BJ0601-B/R-0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2022年4月22日组织召开了调查报告的专家评审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现已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调查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备案稿,报送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10个(地块内9个、对照点1个),地下水采样点位5个(地块内4个、对照点1个),共检测土壤样品44个(包括4个平行样)和地下水样品6个(包括1个平行样),平行样数量满足10%质控要求。
根据检测结果,本地块土壤中砷、镉、铜、铅、汞、镍、锌、铬、石油烃(C10-C40)检出,氰化物、六价铬、VOCs、SVOCs未检出,检测因子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和总铬检测值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
本地块地下水中检出因子有:色度、浑浊度、硫酸盐(SO42-)、氯化物(Cl-)、亚硝酸盐(NO2-)、硝酸盐(NO3-)、氟化物(F-)、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镉、铅、镍、锰、铝、钠、总铬,检测因子检测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因部分因子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无评价标准,故参考“****环境局关于印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石油烃C10-C40 检测值低于“****环境局关于印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浦沿单元BJ0601-R21-16地块(浦沿单元BJ0601-B/R-03地块)土壤检测因子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和总铬检测值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因子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和“****环境局关于印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因此,本地块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满足城市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R21)用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