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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医院设备更**信息化迭代升级项目(超高端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5月7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润泽益****公司 | ||||
| 地址:**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北路36号1号楼42层42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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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单位名称与获取招标文件单位名称及开标记录单位名称不一致,未提供“**润****公司”的资格证明材料否决投诉人投标,实体违法。 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机构侵犯投诉人知情权、澄清权,程序严重违法。 投诉事项3:中标公司****涉嫌参数造假,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4:采购人擅自修改核心商务条款(质保期),主动降低质保期要求。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主观评分分值占比过高、标准模糊,分差设置不合理,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评分规则违规。 投诉事项6:中标产品为联影入门级 DSA 机型 uAngio AVIVA CX,中标价格远超同类项目市场价,高价中标背离采购定位,涉嫌违法违规。中标产品型号为联影 uAngio AVIVA CX。****公司最低端 DSA 型号,技术严重落后,其他项目大多以 400 万-658 万中标,但此次却以奇高接近 950 万预算中标,招投标环节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且与此次超高端 DSA 采购定位严重背离。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7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