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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县(市)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结果 | 生效日期 |
| 1 | **县 | **** | **县哆****俱乐部(个体工商户)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管理部门制定。 | 合格 | 2026年7月21日 |
| 2 | 砚消安许不字〔2026〕第 0010 号 | **县马伦动漫城(个体工商户) | 不合格 | 202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