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工业园区分局拟对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27日-2026年7月3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7-****1890; Email:****@qq.com
通讯地址:****园区**路5号创智空间3号楼5楼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吡蚜酮装置原料及尾气处理优化技改项目 | ****园区淮盐路6号(现有厂区内) | **** | (1)在现有吡蚜酮装置区域内新增氯化氢钢瓶储存设施及HCl气化设备,在乙烯利装置停产期间,通过对瓶装HCl进行气化处理,为甲醇盐酸生产工艺提供稳定原料来源;(2)对28号洗桶车间进行适应性改造,用于HCl钢瓶的安全存放;(3)对吡蚜酮装置区合成尾气和吡蚜酮罐区尾气处理系统进行优化,其中罐区氯丙酮废气采用“深度冷凝+树脂吸附+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其余废气切换至RTO炉处理(吡蚜酮装置区合成尾气处理工艺优化已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但未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本报告不对其进行评价,仅对该部分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算并申请总量指标。) | ******公司 | 1.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2.本项目氯丙酮罐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管道负压收集至“深度冷凝+树脂吸附+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15)排放;其余罐区废气(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甲醇、水合肼、乙醇、乙酸甲酯)经管道收集至“RTO+急冷+碱洗+除雾”处理后汇同管道收集的RTO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依托现有30m高排气筒(DA021)排放。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甲醇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甲醇、水合肼、乙醇、乙酸甲酯)无组织排放,投料及管道连接废气(氯化氢)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甲醇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排放限值;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3排放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的废活性炭(HW49)、废树脂(HW13)等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对危废仓库、罐区等进行重点防渗。 6.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7.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厂界为起点设置3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标识。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9.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 |
| 2 | 年产8000吨尼龙改性颗粒生产项目 | ****园区龙腾东路8号1号厂房 | **普高****公司 | 对现有已建生产车间进行改造,**原料、成品存储区等储运、辅助、共用及环保工程。尼龙改性颗粒生产工艺流程为:投料、混料→熔融挤出→定型→切粒→检验→包装入库。 | ******公司 |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循环冷却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冷却定型工序,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中“直流冷却水”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注塑等排放异味气体的工序,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间距要求**面布置。 项目投料、混料废气(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合并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熔融挤出废气(非甲烷总烃、氨、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与经负压吸风装置收集的危废仓库废气(非甲烷总烃)合并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清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氨)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清单)表9浓度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在生产车间内**1座15m2危废暂存库、1座5m2的一般工业固废库。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HW08)、废油桶(HW08)、废活性炭(HW49),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环办固体函〔2026〕18号)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对危废仓库等进行重点防渗。 6.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7.本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标识。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