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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国道****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国道241(**隧道)**过境公路改建项目沁河干流段岭南大桥与******水文站水文监测分析评价报告审批的函》(安晋国发〔2026〕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国道241(**隧道)**过境公路改建项目沁河干流段岭南大桥与******水文站水文监测分析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你单位根据审查会提出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审查意见。
一、现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你单位国道241(**隧道)**过境公路改建项目沁河干流段岭南大桥与******水文站水文监测工程审批准予行政许可。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日常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了解当地水情信息,对突发的安全事件或发现影响测验安全的隐患及时通报水文监测部门,确保施工和测验安全;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彻底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三、本批复仅为该项目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游建设影**文监测工程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附件:国道241(**隧道)**过境公路改建项目沁河干流段岭南大桥与******水文站水文监测分析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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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