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
你单位提交的《******管理局关于申请〈****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涉汾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函》(文住建函〔2026〕1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县****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洪水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县****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洪水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项目洪水影响分析提
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
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项目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项目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项目洪水影响分析报告书报送相关市级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竣工资料****机关。
四、本许可仅为河道洪水影响分析方面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五、本工程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项目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六、工程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县****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洪水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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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水利局、****管理局,****水利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