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宏成轻工金刚石制品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7月28日-8月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宏成轻工金刚石制品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中心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中心工业区,1#生产厂房总建筑面积为6343.17㎡,3#生产厂房总建筑面积约220㎡,4#厂房总建筑面积约280㎡。预计年产磨片100万片、锯片100万片、刀头50万个和刷盘50万个,总投资5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外排废水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为超声波清洗废水和挤出线冷却水槽更换废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均分别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应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磨片粘接、锯片涂胶、锯片高温真空烧结及印刷废气通过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 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标准限值,颗粒物和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项目磨片和锯片修边废气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项目切割废气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项目刀头喷砂、修边及开刃废气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以上3根排气筒中的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项目喷漆及烘干废气收集后通过1套“水喷淋+除湿装置+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其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 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的标准限值。项目挤出、注塑及破碎废气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其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挤出和注塑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排放限值要求。DA001-DA006等效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严格50%执行。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4标准限值,颗粒物和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3标准限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 A.1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北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70dB(A));其他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项目夜间不生产。
4.废活性炭、漆渣、含有漆渣的废薄膜、喷漆气旋塔更换废水、沉淀污泥、浮油、废润滑油、废空桶、废导热油、焦油等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塑料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布袋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0820
地址:****中心****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