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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综〔2026〕27号
**临港****公司:
《**临港****公司关于申请免缴**港保税区临港区域**道(纬八路)工程海域使用金的请示》(津临港采前〔2026〕3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政府出具的《关于**港保税区临港**区域市政配套道路工程有关公益性说明的函》,该项目用海性质为公益性,属于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三)项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三)项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83400元。
三、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财政局 ******局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