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决策部署落实 | |||
| 责任部门: | ****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6-07-27 15:08:11 | |||
| 标 题: | ****手机智能中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准公示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有效性: | 有效 | 浏览: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手机智能中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27日—2026年8月3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电话:0796-****528
通讯地址:泰****镇**大道(343700)
| 项目名称 | ****手机智能中框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市/泰**/高新区电子科技产业园7栋 |
| 建设单位 | **** |
| 环评机构 | ******公司 |
| 建设项目概况 | 项目建设性质属**,建设地点位于**省**市泰**高新区电子科技产业园7栋,地理坐标:北纬114°56′18.405″,东经26°50′8.398″。****智能手机中框生产项目位于**省**市泰**高新区电子科技产业园7栋,占地面积约为2700m2,拟投资20000万元,建设****智能手机中框生产项目,投产后预计年产****000件手机中框。项目总投资为20000万元,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为93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465%。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清洁生产要求。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使用先进的工艺与设备,努力提高各原料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生产过程加强设备的检查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职工素质,杜绝人为事故发生。 2、废气污染防治:压铸工艺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以NMHC表征)通过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经20m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工艺产生的VOCs(以NMHC表征)、苯系物、颗粒物有机废气经收集后,水帘柜预处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最后经20m排气筒DA002排放;喷漆废气经水帘柜预处理后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经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有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以NMHC表征)、苯系物、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表1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VOCs(以NMHC表征)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表2浓度限值,二甲苯、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3、废水污染防治:项目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生产废水中和调节池+气浮池+过****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园区污水****工业园****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后,接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最终排入赣江。 4、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及废气治理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对生产设备采取相应的减震措施,加强车间的密闭性,减少噪声外传,并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项目运营后四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固废污染防治: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一般固废:废包装定期出售给**回收单位,金属边角料定期收集后回用。本项目拟于生产厂房2F南侧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1间25m2的一般固废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要求。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除尘器收集粉尘、沾染有机溶剂的废包装桶、铝灰渣、表面处理槽渣、污泥、废滤芯/袋、漆渣、水帘柜废水、废洗枪水、废液压油/空压机油、废液压油/空压机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交由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统一处置。危废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周期为1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 6、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VOCS≤2.6602t/a、NOx≤0.121t/a)。 |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有关要求,本项目相关情况已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关公众的意见反馈,无公众反对本项目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