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公司120万吨/年选煤厂改建工程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鑫正洗煤〔2026〕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表》)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120万吨/年选煤厂改建工程项****办事处长峪沟,****委员会
以并发改备厅字〔2009〕1号对该项目予以备案,建设规模为年入洗原煤120万吨。
建设单位持有编号****的取水许可证,许可取水量8.09万m3/a,有效期限至2026年6月13日。现因取水水源、取水量等发生变化,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长峪沟河地表水,职工生活用水外购桶装水解决;批复项目取水量6.77万m3/a,其中:生产取水6.63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14万m3/a(不计入取水许可证)。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工程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取水口设在厂区南侧长峪沟河左岸(坐标:东经112°12′44.2″、北纬37°53′16.4″)。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在领取新的取水许可证时,你单位编号****)取水许可证按程序予以注销。
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水**论证表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务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附件:******公司120万吨/年选煤厂改建工程项目水**论证表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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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水务局、****管理局,****水务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