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
《****委员会****集团有限公司30万吨/年磷酸浓缩装置产能提升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昆发改资环〔2026〕22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5〕3号)有关要求,结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30万吨/年磷酸浓缩装置产能提升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云节监〔2026〕20号),对该项目(项目代码:****)节能报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集团****事业部磷酸厂界区内预留发展用地上**占地面积0.875亩,建筑面积2815平方米的厂房,厂房内**磷酸浓缩预脱氟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等。建成后,年产8万吨浓磷酸。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5457.81吨标准煤(当量值)、17043.44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无化石能源消费量。项目磷酸浓缩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93.22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产值能耗为0.56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4.0吨标准煤/万元。
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45537.59吨二氧化碳,其中直接排放量为0,间接排放量为45537.59吨二氧化碳,单位产品碳排放为0.57吨二氧化碳/吨,单位工业产值二氧化碳排放1.50吨二氧化碳/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10.68吨二氧化碳/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降碳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审查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五、请**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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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