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石****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县石头门泉年灌装20万吨天然饮用矿泉水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公司办字〔2026〕0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县石****公司年灌装二十万吨天然饮用矿泉水项目位于**县红石塄乡上沿河村。灵****管理局对该项目予以备案(项目代码:****)。项目分两期建设,一、二期分别建设10万吨天然饮用矿泉水灌装生产
线。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及生活取水水源为石头门泉地表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35.2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34.9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3万m3/a。
二、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取水口设在沙湖门村西石头门泉泉口(坐标:东经114°29′29″,北纬39°13′13″)。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总局****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在线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七、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八、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务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附件:**县石****公司年灌装二十万吨天然饮用矿泉水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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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水务局、****管理局,****水务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