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
你单位提交的《****水利局关于**省**县古堆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办理取水许可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省**县古堆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位于**县三泉镇。新****管理局分别以新审管审〔2023〕14号文、新审管审〔2024〕4号文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予以批复。项目设计灌溉面积6.01万亩,其中改善灌溉面积4.28万亩、恢复灌溉面积1.73万亩。本次仅对恢复灌溉面积1.73万亩片区进行取水论证。
二、同意该项目取水水源为禹门口东扩工程引黄地表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316.6万m3/a,其中小麦灌溉用水量214.5万m3/a,蔬菜灌溉用水量74.4万m3/a,玉米(复播)灌溉用水量27.7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南社片****水库东南侧(坐标:东经111°9′48.58″、北纬35°41′0.96″),席村北片****水库西侧(坐标:东经111°10′53.23″,北纬35°38′48.66″)。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并按时足额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取水项目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项目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附件:**省**县古堆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恢复灌溉面积1.73万亩片区)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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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水务局、****管理局,****水利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