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和**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八条有关的规定,现将****公司申请年产1.8万吨印染产品项目总平面图规划设计调整方案予以批前公示。
一、项目建设地址:****园区印染园地段(B-7地块)。
二、地类(用途):三类工业用地。
三、调整理由:****公司称为了优化项目建设需要,故申请调整****公司年产1.8万吨印染产品项目总平面图。
四、主要调整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方面:厂房1不调整,厂房2整体重新设计,由3层改为地上1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15.15米。
(二)、项目调整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规划总用地面积26666.66㎡(合40.0000亩)不变;总建筑面积由57268.83㎡调整为41191.07㎡;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由56541.81㎡调整为40094.22㎡(减少16447.59㎡),地下由727.02㎡调整为1096.85㎡(增加369.83㎡)。计容总建筑面积由55831.27㎡调整为47018.92㎡(减少8812.35㎡)。不计容总建筑面积由1437.56㎡调整为1604.85㎡(增加167.29㎡)。建筑占地面积由17762.32㎡调整为17371.78㎡(减少390.54㎡)。绿地面积由2503.04㎡调整为1730.64㎡(减少772.40㎡)。容积率由2.09调整为1.76(减少0.33)。建筑密度由66.61调整为65.14%(减少1.47%)。建筑系数由66.61%调整为65.14%(减少1.47%)。绿地率9.38%调整为6.49%(减少2.89%)。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率0.00%不变,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率0.00%不变。机动车停车位由115辆调整为108辆(减少7辆)。非机动车停车位由580辆调整为560辆(减少20辆)。
(三)、项目调整后建筑单体方面:
1.厂房1不调整,按原审批建设。
3.厂房2名称不变,层数由3层改为1层,增加地下1层;建筑面积由24366.18㎡调整为9014.96㎡(减少15351.22㎡),计容面积由24093.81 ㎡调整为16008.00㎡(减少8085.81㎡),建筑占地面积由8031.27㎡调整为8004.00㎡(减少27.27㎡),最大建筑高度由25.10米调整为15.15米(减少9.95米),消防建筑高度由23.60米调整为14.40米(减少9.20米);长度由138.30米改为138.00米(减少0.3米),宽度58.00米不调整与原审批厂房宽度一致。
总平面图详见公示图。
四、公示地点:
****园区管理委员会公示栏;
(二)“****公司年产1.8万吨印染产品项目”项目现场公示栏;
****政府网站
(http://www.****.cn/zfxxgk/fdzdgknr/jbxx/ghjh/)
规划总平面图涉及的相关利害人如有意见,请将书面意见(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于公示期(2026年7月27日至2026年8月7****工业园****委员会五楼规划股(联系电话:0775-****555,邮寄地址:****委员会五楼规划股,邮编:53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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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