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2026-2027年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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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26-2027年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采购人、供应商:

根据《****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25〕21号)文件安排,****中心按照“市域统采、采购结果全市共享”的原则,计划组织开展**市2026-2027年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现公开发布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稿)向供应商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26年7月31日17时前以电子文档(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扫描件及电子版本各一份)发至****@163.com,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蒋蕾蕾 联系电话:0739-****066

附件1:**市2026-2027年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稿)

****中心

2026年7月27日


附件1:


**市2026-2027年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稿)

一、采购范围

1、采购品目: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2、适用范围:本次框架协议采购人****、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根据入围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提供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保养(含美容)及所需零配件等。

3、采购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4、框架协议期限:本次框架协议期为自征集公告之日起2年。

(一)服务清单及最高限制单价

序号

服务项

参考标准

最高限制单价

1

工时费

按照《**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2013版》折扣报价

折扣不高于7.00折

2

配件费

按照(汽车品牌厂家或4S店公布的配件费)进货加价率报价。

进货加价率不高于30%

注:1、表中最高限制单价包含服务分项中的人员工资、五险一金、高温费、福利费、法定节假日及替岗产生的及标准工时以外所有加班费、企业管理费、企业税金、利润以及工作当中可能产生的设备和材料费等一切费用。

2、进货加价率:即按照维修汽车品牌厂家或4S店公布的配件费统一单价加价不超过30%(如某配件进货价为10元,加价率为30%,即10+3=13元)。

(二)分包

1、按县级、市(区)级地域(区域)就近进行合理划分包。

2、大型作业车辆/特种作业车辆,采购人只能选****维修厂/公司进行维修、保养。

二、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序号

名 称

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2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1-2023)

3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4

《**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湘政办发〔2023〕34号)

5

《**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2013版》

6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三、服务要求

(1)维修服务对象及范围:采购人(以下称“托修方”****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2)维修服务项目及内容: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服务,包括提供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一级维护、车辆小修和车辆专项修理、二十四小时维修救援和其他《**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2013版》中规定的相关项目。

(3)服务流程及服务规范****监督局发布的《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执行。

(4)维修企业应设有24小时应急电话,在接到托修方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予以响应。对托修方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保证托修方及时用车。

(5)场地要求:应设有合理、明显的指示标志,修理车间布局合理、车间设施良好、修理工位标识明确,企业各功能区标志清晰,有停车场地、接待区、客户休息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固定服务场地,应达到《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1-2023的要求。

停车场面积不得占用公共用地;入围供应商的场地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类别

名称

面积要求(㎡)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80

停车场

≥200

生产厂房

≥800

总成间(包含在生产厂房内)

≥20

总面积

≥1080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20

停车场

≥150

生产厂房

≥200

总成间(包含在生产厂房内)

≥20

总面积

≥370

(6)监控要求:车辆维修全程监控,要求提供大环境监控点位以及具体工位监控点位至少2处的监控点位,并能够单独存放随时调用和复制,相关视频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时间≥30天。采购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等部门有要求的,入围供应商应按要求定期拷贝刻录光盘交于相关部门。

(7)人员要求: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组团队,针对公车维修的特点,及时全面地提供专业服务。

入围供应商的人员配备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序号

工种

应配

人数

备注

序号

工种

应配

人数

备注

1

技术负责人

≥1

1

技术负责人

≥1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企业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下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兼职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企业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下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兼职

3

质量检验员

≥2

3

质量检验员

≥2

4

业务接待员

≥1

4

业务接待员

≥1

5

机修

≥2

5

机修

≥1

6

电器

≥2

6

电器

≥1

7

钣金

≥2

7

钣金

≥1

8

涂漆

≥2

8

涂漆

≥1

(8)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托修方联系,经协调一致后可延期。

(9)如托修方有要求,维修企业有义务向托修方解释说明维修的项目、作业的内容、配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

(10)协议维修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公务车,未经托修方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

(11)档案管理要求:维修企业须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市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要求的。

(12)框架协议期间入围供应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场地发生搬迁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监管部门如有要求的也应当同步向其进行备案。

(13)为了统一监管,保障采购人及入围供应商双方的权利和效益,建立以下投诉监管制度。具体方式为:采购人可就入围供应商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政采监管部门投诉,除向政采监管部门投诉外,向其他部门投诉的将由该部门收集相关材料后递交政采监管部门,经政采监管部门核查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将依规处理。入围供应商可就采购人所提出的除维修或服务以外的要求向政采监管部门反映。

(14)维修企业须服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政采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5) 维修企业应严格遵守中****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质量要求

(1)车辆返修率须为零,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维修企业负责。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维修企业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维修企业负责,并记录在相关信用档案。

(2)车辆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3)所有维修车辆出厂时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

(4)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等。

(5)关于维修企业的绿色、环保的要求应当符合《**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湘政办发〔2023〕34号)。

五、报价要求

1.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报所提供服务的市场价格和优惠率。市场价格应为供应商在公开市场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真实价格(签署《市场价格真实性承诺函》),包含任何供应商可能涉及的包含但不限于人员工资、五险一金、高温费、福利费、法定节假日及替岗产生的及标准工时以外所有加班费、企业管理费、企业税金、利润以及工作当中可能产生的设备和材料费等一切费用。

2.响应报价由框架协议采购平台自动计算,工时费折扣不高于7.00折;配件费进货加价率不高于30%。

说明:采购需求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应当满足或优于,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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