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7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
黑龙江-牡丹江-东宁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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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7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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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7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7月24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7月24日-2026年8月5日 。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市易洁水洗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东环建审【2026】28号

2026.****.24

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6】28号

关于**市易洁水洗店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市易洁水洗店:

你单位呈报的由黑****公司编制的《**市易洁水洗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市**镇热电新区1号综合楼0单元01室。项目占地面积约为420.44m2,总建筑面积为420.44m2。配置2台100公斤水洗机、2台100公斤烘干机、1台三辊熨烫机等设备,利用1台2.5t/h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提供烘干、熨烫所需的蒸汽,日清洗布草0.2t,年清洗布草60t。项目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41.7%。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本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施工废水收集进临时沉淀池处理设施中,施工机械冲洗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等,不外排。建筑垃圾的堆放不准超出场地围档范围,施工场地内不准堆放生活垃圾;严禁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1台2.5t/h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锅炉废气经除尘效率不低于99%的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烟囱DA001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锅炉炉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袋装暂存于封闭灰渣储存间,定期由运输车辆外运,封闭灰渣储存间采用喷洒水降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投放除臭剂,废气经微负压通风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未被微负压通风系统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至大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 新扩改建”标准要求;选用低挥发、低气味洗涤剂和柔顺剂,合理控制烘干温度和时间,减少过剩蒸汽排放,烘干工序集中在昼间进行,夜间不工作。烘干机排风口设置钢丝网隔栏拦截棉尘,冷凝除湿装置对烘干废气进行预处理,降低排气温湿度,无组织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 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3、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污泥脱水废水、锅炉排污水和软化处理废水和洗涤废****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废****处理厂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后排入**。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锅炉炉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至封闭灰渣储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废布袋、废反渗透膜每年更换一次,更换时交由厂家回收处置;污泥经脱水机脱水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润滑油,存放在密闭容器内,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及时拉运处理;含油抹布、废劳保用品、废手套,存放在防渗容器内,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及时拉运处理。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振动较大的设备采取独立基础,设置减振器等措施;生产设备合理布局,减少机械摩擦噪声;加强生产设备管理,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将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简单防渗区,实施分级防控。每季度对防渗层、管道接口、防渗托盘等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破损及时修复;制定泄漏应急预案,配备吸油毡、防泄漏沙袋等应急物资,确保泄漏事故及时处置;危险废物贮存点建立出入库台账,记录危废种类、数量、转运去向及经办人,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7、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废机油、废润滑油的储存,确定指定地点存放;(2)厂区内制**全操作管理规程,每日安排专人对废机油、废润滑油的安全存放、使用进行检查,确保不发生泄漏及火灾爆炸。(3)加强对厂区人员的环境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杜绝处理不当导致废机油、废润滑油存储器皿发生破裂现象,废机油、废润滑油装桶后要及时将桶口封闭。(4)废机油、废润滑油储存区域应远离明火,最大限度地杜绝火灾爆炸现象的发生。(5)严格落实各项消防措施。(6)危险废物贮存点的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均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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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4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

邮 编:157000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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