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一节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1 资格证明文件组成 |
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竞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竞标人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竞标处理)标书代写 3.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竞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竞标人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竞标处理)标书代写 4.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2025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供应商成立不满一年的应按提供截标之日上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上述财务状况报告包括:供应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以下称“四表一注”);供应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以下称“三表一注”);供应商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注);(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标书代写 5.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资格声明函;(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竞标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除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联合体竞标时,第1-5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分别提供,并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公章,规定签字处签字,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附后);(必须提供,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3.资格声明函;(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竞标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除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联合体竞标时,第1-2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分别提供,并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公章,规定签字处签字,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