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南环西停建字〔2026〕2号)

审批
广西-南宁-西乡塘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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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7-20 17:04


当事人名称:**众****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06MA5QGW127H

地址:**市海德路5号五象建发和悦70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其他部门反馈的信访投诉线索,****行政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8****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6年2月在**市**塘区X014县道至沙洲坡启动农村道路工程施工,该工程存在穿越金陵镇那龙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情况,经现场核查,位于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路段长度约496m,保护区内的路段已完成清表、回填、碎石层、水稳层和水泥层建设,****工程部分占工程总量约40%,剩余部分预计年底完工。该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敏感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130.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的相关要求,其中其他(配套设施除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级、四级公路除外)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项目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6年7月8日执法人员在**塘区金陵镇那龙街道龙达村****办公室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公司道路工程项目****公司负责的道路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7月8****公司法人代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金陵镇那龙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开工建设的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6年7月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1张。

证明:你公司擅自在金陵镇那龙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建设道路的情况。

(五)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8日,提供单位:**众****公司。

证明:你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和被委托人相关主体资格。

2.南****服务局西审批社〔2025〕207号《关于**市**塘区X014县道至沙洲坡农村道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复印件1份、南****服务局西审批交[2026]1号《关于**市**塘区X014县道至沙洲坡农村道路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8日,提供单位:**众****公司。

证明:你公司作为该道路建设主体情况。

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公司立即停止金陵镇那龙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道路工程的建设。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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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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