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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市**县巴公镇供水工程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京**投资〔2026〕GS-0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工程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市**县巴公镇供水工程位于**县巴公镇。****委员会以晋发改资环发〔2011〕222号文、晋发改设计发〔2012〕190号文分别对原巴公镇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予以批复。根据《关于巴公镇供水工程项目水源变更申请的复函》,确定本工程取水水源为京**一村水源井(原巴公一村****电厂水源井(原3#泵水源井)。工程承担巴公**公一村、巴公二村、东郜社区等6****社区)和镇内所有商品住宅区、驻镇单位的供水。
二、根据水利部办资管〔2025〕6号文,**县为地下水超载区(山丘区地下水过度开采),本工程属于保障民生需求的合理新增生活用水工程,结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目前周边暂无可替代地表水源,同意该工程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总取水量73.50万m3/a,其中农村居民生活取水量68.35万m3/a,管网漏失量5.15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工程取水。
三、同意该工程取水口****菜市场内(坐标:东经112°54′0.78″、北纬35°37′6.40″),****电厂家属院内(坐标:东经112°53′49.41″、北纬35°37′38.25″)。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工程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务局负责该工程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附件:**市**县巴公镇供水工程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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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委员会,****水务局、****管理局,****水务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