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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医院新院区第三批影像放射类(2)设备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5月11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市**市郭店镇求实路79号K6区 3层36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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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公司 以“未提供必要证明材料”为由驳回质疑,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中标人****所投产品“SOMATOM Drive”在实质性参数上存在虚假响应,应认定其投标无效。3.被投诉人答复中称“经检查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核查依据,存在包庇或失职嫌疑。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2.投诉事项2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责令撤销合同,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7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