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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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公司:
你单位于2026年6月22日提交《年产30万立方米超强刨花板项目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申请材料,经我局审查,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法定许可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排污许可。
附件:听证会反映主要观点采纳或不采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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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7日
附件:
听证会反映主要观点采纳或不采纳说明
| 听证参会方 | 序号 | 核心诉求和观点 | 是否采纳 | 理由(不采纳/部分采纳说明) |
| 利害关系人:****商贸有限公司 | 1 | 环评批复(西环审〔2024〕35****法院判决确认程序违法,环评批复丧失合法性,不满足《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法取得环评批复”发证前置条件,应不予许可。 | 不采纳 | (2026)云71行终31号判决明确:不予撤销环评批复,环评批复持续有效。 |
| 2 | 项目存在重大变动:①DA007排气筒新增汞及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污染物;②DA015排气筒高度降低26%;已发送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评,未重新报批不得发证。 | 不采纳 | 1. 排污许可申请表中DA007相较环评阶段新添加汞及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管控要求,属于是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技术体系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参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提出了排放浓度要求和自行监测要求,是完善和强化排污许可监管事项; 2. DA015排气筒高度调整后,排放速率已按要求加严,未加重环境影响,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且DA015属于一般排放口,不是主要排放口,不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的重大变动,已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无需重新报批环评。 | |
| 3 | 噪声许可限值设置违法:①厂界东侧仅简单执行4a类标准无评价依据;②周边敏感目标(居民、晨晓商贸)未按环评要求执行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 不采纳 | 1. ****园区等级道路,严格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4a类厂界排放标准,有环评文本和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明确支撑,判定和核定执行准确; 2. 需区分厂界排放标准与敏感目标环境质量标准两个概念,排污许可证仅核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而不是环境敏感目标处声环境质量标准。 | |
| 4 | 自行监测方案存在错误、遗漏:①DA007环评要求自动监测,申请填报手动监测;②遗漏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监测计划。 | 不采纳 | 1. 该企业属于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单位,DA007采用手动监测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HJ 1206-2021)》标准要求; 2. 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属于企业日常环境管理内容,不属于法定载明监测事项,企业另行建立台账管控。 | |
| 5 | 排污许可申请新增行业类别“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凭空新增“调制粘合剂生产线”,且新增主要产品“脲醛树脂胶”,园区规划环评禁止化工类产业,****园区,不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环评未评价化工生产内容,属于隐瞒生产内容、违反园区准入规划。 | 不采纳 | 1. 《环评报告书》明确有建设制胶工段,不存在隐瞒不报情形; 2. 本项目属于人造板生产企业,粘合剂生产线为本项目配套生产设施,生产的脲醛树脂胶全部用于本项目、不外售,不属于化学品制造企业,****园区; 3.项目为人造板制造,制胶生产线为项目配套自用工段,与《****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16-2030)》及规划环评不冲突,****管委**意入园,已在环评中说明; 4.项目环评已充分论证选址合理性,明确项目选址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相符,并通过专家技术评估,企业已充分论证并依法取得环评文件,项目选址合理可行; 5.本项目属于人造板制造行业,本次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等有关技术规范。 | |
| 6 | 项目存在选址不当、防护距离不足、露天堆料、****水厂、环评人口、监测数据造假等问题,项目存在环境风险,排污将对周边造成不可逆环境损害。 | 不采纳 | 1. 项目选址经环评、园区管委会双重论证,防护距离满足要求; 2. 堆料大棚为建设内容,在环评中未要求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企业已落实防尘抑尘及污水收集措施,并纳入竣工验收管理; 3. 目前企业生产废水全部内部回用、不外排; 4. 勐养农场二分场第一生产队环评调查时人口以长期实际居住人口为准,证人曹友明(该队队长)现场证实数据真实; 5.无实质证据证明监测数据造假,验收监测由具备CMA资质第三方机构完成,在监管中也未发现周边环境明显受损或污染; 6.本次仅针对排污许可进行听证,以上问题已在环评中有明确结论,且环评批复有效。 | |
| 7 | 排污许可受理公示材料与本次听证提交申请表内容不一致,补正材料无过程留存,程序违法;企业未提交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 部分采纳 | 1. 简化管理排污许可受理前无需平台公示,仅受理阶段公示企业申请表;审查期间允许企业补正完善材料,最终核发许可证以审批公示版本为准; 2. 企业承诺书已上传**排污许可平台,纸质材料会后可补充提交存档,部分采纳。 | |
| 8 | 质疑旁听群众为云橡木业员工。 | 不采纳 | 1. 我局已于2026年7月5日发布公告,明确需要申请旁听的人员应在2026年7月10日18时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旁听申请,5名参与旁听群众均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到我局报名以个人名义参加旁听,手续合规; 2. 听证会后,向5****公司核实,****公司员工; 3. 旁听群众仅参与旁听,现场不发表意见,****公司权益无影响。 | |
| 9 | 提交周边群众联名信,以说明对周边环境造成实质污染和影响。 | 不采纳 | 1. 经核查,发现签名大多字迹雷同,7月22日-7月23日抽取8人核实,6人表示不是其本人签字,并出具情况说明,未参与云橡木业有关的签名;2人表示在不清楚签字目的或意图的情况下签字,因此对其提交的该证据不予采信; 2. 本次听证会****公司代理人出席,并无其他群众推举他为听证代表的相关证明。 | |
| 利害关系人:****商贸有限公司 | 10 | 环评未分析对周边作物影响,周边农作物受损,不结果、不开花等 | 不采纳 | 1.,环评阶段已针对“植物、农作物的影响”开展了专门影响分析,认为“项目排放的各大气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均不属于高浓度排放,对周围植物和农作物影响不大”,并通过专家技术评估; 2.项目运行2年来,有关部门监管台账、监测报告、信访处置中,未发现存在因项目排污直接造成周边果树减产、不结果、作物枯萎等实质性生态损害事实; 3.关联性不成立,提供的照片无法识别作物存在何种污染损伤,无检测数据,无法判定作物受损与企业排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园区、****政府及证人均证明周边农作物生长正常,无异常现象。利害关系人如果后期有相关污染影响鉴定、检测证明,****环境局进行投诉举报。 |
| 利害关系人:王建强 | 11 | 企业生产2年来,自家水果、沉香苗木大面积枯死、果树不挂果,系企业废气、粉尘污染直接导致,仅有照片作为证据 | 不采纳 | 1. 镇政府表示未发现周边农作物生长异常,同类作物整体长势正常; 2. 企业现场举证周边作物实拍照片,证实区域果树、花卉生长良好; 3. 王建强仅提供枯死果树照片,未提交检测报告、污染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无法判定作物受损与企业排污存在因果关系,诉求缺乏客观证据支撑。利害关系人如果后期有相关污染影响鉴定、检测证明,****环境局进行投诉举报。 |
| 行政许可申请人:西双版纳****公司 | 12 | 企业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等全套手续合法有效,废气、废水、噪声、危废配套污染治理设施齐全,均采用人造板行业可行技术,第三方监测数据全部达标,完全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四项发证法定条件 | 采纳 | 经书面审查及现场核查,企业审批手续完备,治污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全部法定要件,作为拟准予核发的核心事实依据 |
| 13 | 排气筒参数调整、污染物清单补充完善均为加严管控标准,未新增产污工序、不属于重大变动;配套制胶工段环评已完整评价,产品全部自用不外售 | 采纳 | 项目生产规模、工艺、核心产污设施无变更,仅为排放口参数微调及管控指标完善,不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规定的重大变动,无需重新报批环评 | |
| 14 | 厂区生产废水全部回用、零外排,固废分类合规处置,已建立专职环保管理、日常巡检、自行监测、应急管理全套制度,环保设施可长期稳定运行 | 采纳 | 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基本健全,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规范要求 | |
| 15 | 周边农作物大面积长势良好,利害关系人主张的作物枯死无直接因果证据,不存在企业排污造成污染损害的事实 | 采纳 | ****政府走访情况及现场举证,无充分客观证据证明企业排污与周边作物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