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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922MA324Q7E6N | 建设单位法人:朱忠俊 |
| 孙文光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大甲镇大甲工业集中区 |
| 年产10000吨机械铸造及精密加工零配件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91-C3391-黑色金属铸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大甲镇大甲工业集中区内 |
| 经度:119.289486 纬度: 26.644303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9-05-23 |
| 2019-4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922MA324Q7E6N001U |
| 2024-05-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500 |
| 107 | 运营单位名称:**** |
| ****0922MA324Q7E6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922MA324Q7E6N | 验收监测单位:中**(厦****公司 |
| ****0205MADYY15W32 | 竣工时间:2026-02-26 |
| 2026-06-10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6-15 |
| 2026-06-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org/yanshou/47410.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0000吨机械铸造及精密加工零配件 | 实际建设情况:现阶段年产8000吨机械铸造及精密加工零配件 |
| 因市场需求,部分生产设备未投入使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采用覆膜砂铸造工艺、潮模砂铸造工艺及树脂砂铸造工艺,产品为机械零部件,具体工艺见验收监测报告中图2-3及图2-4。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实际不再启用树脂砂铸造工艺,其余工艺不变。 |
| 项目实际生产过程中仅涉及覆膜砂铸造、潮模砂铸造2种生产工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中频炉废气:项目2套中频炉全部设置在3#厂房,中频炉设置在独立封闭车间内,均配套集气罩水冷管和布袋除尘器处理,用1#排气筒(20m)外排。 浇注废气:项目在2#厂房和3#厂房各设置1个浇注区,设置在独立封闭车间内,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UV光解催化氧化器”处理后,用2#排气筒(20m)和4#排气筒(15m)外排。 射芯废气:2#厂房覆膜砂涉及射芯机,射芯工序设置在独立封闭车间内,废气引入浇注废气配套的“集气罩+布袋除尘器+UV光解催化氧化器”设施处理后由4#排气筒(15m)一起排放。 砂再生和清理废气:项目在2#厂房和3#厂房内均设置有砂再生系统和清理工序,分别配套“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用3#排气筒(20m)和5#排气筒(15m)外排。 | 实际建设情况:中频炉熔炼废气:项目在2#厂房内设有2台中频感应电炉,均配套集气罩,熔炼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编号:TA001),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1)。 造型及浇注废气:项目在2#厂房内设有2条水平造型生产线、1条垂直造型生产线,各造型生产线均配套1处浇注区。其中,1#水平造型生产线造型及浇注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编号:TA002),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2);2#水平造型生产线及垂直造型生产线造型工序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编号:TA003),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3);2#水平造型生产线及垂直造型生产线浇注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治理设施处理(编号:TA006),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5)。 项目在3#厂房内设置1处射芯区,覆膜砂射芯废气配套“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设施(编号:TA007)处理后,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6)。 项目在1#、2#厂房内设置1台落砂设备、2台砂处理再生设备,在1#厂房内设置1处打磨区及抛丸区。其中,1#砂处理再生设备砂处理工序废气经收集后并入1#水平造型生产线造型及浇注废气中与其一同处理,尾气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落砂工序废气经收集后并入2#水平造型生产线及垂直造型生产线造型废气与其一同处理,尾气通过DA003排气筒排放;2#砂处理再生设备砂处理工序废气经收集后并入2#水平造型生产线及垂直造型生产线浇注废气与其一同处理,尾气通过DA005排气筒排放;3#厂房内打磨设备清理工序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编号:TA004),尾气通过DA003排气筒排放;3#厂房内抛丸清理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编号:TA005),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4)。 |
| 项目实际生产过程中废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变,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如下: ①中频电炉均设于2#厂房内,布袋除尘采用耐高温滤料,集气罩处不设置水冷管; ②厂区内设置3条自动化造型生产线,均配套浇注区;且优化环保设施,将环评设计的UV光解催化氧化器改为活性炭吸附装置; ③调整车间布局,射芯区设于3#厂房内。且优化环保设施,将环评设计的UV光解催化氧化器改为活性炭吸附装置,并新增射芯废气排放口; ④砂处理和清理废气根据车间设备实际布置情况采用相应的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高度均为15m。 根据补充分析报告中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分析,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均减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144 | 0 | 0 | 0 | 0.144 | 0.144 | |
| 0 | 0.072 | 0 | 0 | 0 | 0.072 | 0.072 | |
| 0 | 0.007 | 0 | 0 | 0 | 0.007 | 0.007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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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3296 | 0.52 | 0 | 0 | 0.33 | 0.33 | / |
| 1 | 熔炼废气治理设施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项目在2#厂房内设有2台中频感应电炉,均配套集气罩,熔炼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编号:TA001),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1)。 |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熔炼废气经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尾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2.4mg/m3、2.9mg/m3,均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 | |
| 2 | 造型、浇注及砂处理工序废气治理设施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2#厂房内1#水平造型生产线造型及浇注废气,以及1#砂处理工序废气分别经集气设施收集后,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编号:TA002),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2)。 |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浇注及砂处理工序废气经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尾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3.1mg/m3、2.9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2.73mg/m3、2.67mg/m3,均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00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速率两日分别为0.110kg/h、0.108kg/h,均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1.8kg/h)。 | |
| 3 | 造型、落砂、砂处理及清理(打磨)工序废气治理设施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2#厂房内2#水平造型生产线及垂直造型生产线造型工序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编号:TA003),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3);落砂工序废气经收集后并入2#水平造型生产线及垂直造型生产线造型废气与其一同处理,尾气通过DA003排气筒排放;3#厂房内打磨设备清理工序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编号:TA004),尾气通过DA003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造型、落砂、砂处理及清理(打磨)工序废气经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尾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25.1mg/m3、26.6mg/m3,均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 | |
| 4 | 清理(抛丸)废气治理设施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3#厂房内抛丸清理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编号:TA005),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4)。 |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清理(抛丸)废气经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尾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24.1mg/m3、27.2mg/m3,均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 | |
| 5 | 射芯废气治理设施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项目在3#厂房内设置1处射芯区,覆膜砂射芯废气配套“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设施(编号:TA007)处理后,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6)。 |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射芯废气经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尾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均未检出,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4.08mg/m3、4.18mg/m3,均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00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速率两日分别为0.0111kg/h、0.0119kg/h,均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1.8kg/h)。 | |
| 6 | 无组织废气治理措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加强对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维护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厂区内颗粒物监控点最高排放浓度最大两日分别为0.424mg/m3、0.410mg/m3,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最大排放1h平均浓度值两日分别为2.52mg/m3、1.77mg/m3,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最大排放任意一次浓度值两日分别为2.79mg/m3、1.93mg/m3,均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1h平均浓度值≤5mg/m3,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10mg/m3,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0.347mg/m3、0.341mg/m3,均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1.89mg/m3、1.47mg/m3,均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2.0mg/m3)。 |
| 1 |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基础设施消声、减振,墙体隔声。 | 根据厂界噪声监测结果,项目厂界昼、夜间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噪声标准限值。 |
| 1 | 项目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运输和处置应做到计量规范、台账清晰、去向明确。 |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熔炼炉渣、不合格铸件和边角料、废砂、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及职工生活垃圾等。 其中,熔炼炉渣、废砂及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委托****处置,废包装材料由物资单位回收利用,废润滑油、废润滑油空桶、废活性炭定期委托**绿洲****公司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设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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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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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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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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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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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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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