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人工费用拨付工作的通知(贵人社发〔20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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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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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局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人工费用拨付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各有关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保障部等十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建设部****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建市〔2022〕59号修订)等法律法规**策规定,严格执行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要求,从源****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政府同意,****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人工费用拨付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管控、权责对等、依法监管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人工费拨付关键环节,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健全“专户管理、按月核算、足额拨付、闭环监管”的人工费拨付体系,确保人工费用优先保障、专款专用、及时兑付,全面筑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防线,杜绝因人工费拨付滞后、不足额、不规范引发的欠薪隐患。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本级财政资**排的各类**、改建、扩建、修缮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本通知所称各行业主管部门,****委员会(能源)、****建设局、****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管理局等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三、严格规范人工费拨付要求

(一)强化合同刚性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单独约定人工费用专项条款,明确人工费用核算标准、计量周期、拨付时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严禁在合同中设置超法定周期的拨付条款。

(二)规范专用账户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开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归集、存储与发放。依据《****建设部 ****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建筑工人与项目管理人员分属不同用工主体,专户资金仅限发放给从事一线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严禁违规向项目管理人员(含技术、资料、后勤等管理服务岗)等非一线建筑作业人员支付工资,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户资金,严禁将专户资金用于材料款、设备款等非工资性支出。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施工进度、实名制考勤情况和合同约定,合理安排人工费用拨付计划;同时履行专户监管责任,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每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考勤记录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批核实,确保工资发放数据真实合规,严防施工单位套取专户资金,严防资金沉淀或被违规挪用。拨付的人工费用必须全额直接划转至专户,不得抵扣、代扣任何无关款项。

****银行应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第七条规定,严格履行专户日常管理责任:规范账户开立与服务流程,在业务系统中对专户进行特殊标识;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发放流程,未取得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不得办理资金发放业务;不得将专户资金转入本项目农民工本人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不得提供违规取现、无关转账结算服务;发现人工费用未按约定拨付、资金异常划转等风险线索,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同步报送人社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预警处置与风险防控。

(三)落实按月足额拨付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履行人工费拨付首要责任,结合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用工情况,按月精准核算人工费用,每月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人工费核算清单,经监理单位核实、建设单位确认后,作为人工费拨付法定依据。

(四)健全台账追溯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人工费用核算、申请、拨付和工资支付专项台账,完整留存施工合同、拨付凭证、银行流水、用工名册、工资支付表、考勤记录等佐证资料,台账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自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确保全流程可核查、可追溯。

四、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保障部门

牵头统筹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人工费拨付机制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依据《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专户管理不规范、人工费拨付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将人工费拨付执行情况纳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二)财政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人工费用预算,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紧扣“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工资支付”工作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规范订立施工合同,将人工费按月足额拨付至专户、强化工资支付监督等事项纳入合同约定;加强资金拨付跟踪核查,严禁滞留、挤占、挪用人工费专项资金;对未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的项目,依规采取资金管控、暂停拨付等措施,配合人社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日常督导检查,依法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将人工费拨付、工资支付履约情况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和项目考核,主动与人社、财政部门协同联动、齐抓共管,切实筑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防线。

五、严格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未履行工资支付监督责任的,由人社、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约谈、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暂停项目资金拨付、暂缓项目审批立项,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引发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依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立专户、专户资金未专款专用、违规发放非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纳入建筑市场失信主体名单,****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30日内补充完善合同人工费条款,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社会保障局

****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吴俊鹏,联系电话:077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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