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配套医保业务手持服务终端供应商遴选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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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配套医保业务手持服务终端供应商遴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7
第一部分 竞争性比选邀请

****(以下简称“采购人”)因拟参与外部项目投标,需采购医保业务手持服务终端65台,现通过竞争性比选方式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内容 项目说明
项目名称 某项目配套医保业务手持服务终端采购(含4G物联网卡)
采购数量 65台(最终以主合同数量为准)
单价最高限价 5,400.00元/台(含税)
总价最高限价 351,000.00元(含税)
采购方式 竞争性比选(综合评分法)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财务状况、资信情况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没有在近3年内因违纪或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特定资格条件

(1)所投手持服****医保局《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Ⅲ类)技术规范》检测,并提供通过检测的证明材料;

(2)终端须具备3C认证证书、入网许可证、国密证书(密码模块),提供4G物联网卡,支持软件开发适配;

(3)供应商须为终端制造商或取得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代理的经销商(提供授权书原件)。

3.其他要求

(1)终端须为中国关境内生产;

(2)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比选。

(3)供应商同意将硬件中标价作为采购人后续经营活动中的硬件外部报价,并提供一套适配软件血液透析、康复理疗、住院查床签到监控管理系统用于采购人外部投标的演示。

三、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

(详见本文件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

四、比选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得分最高者中选。评分标准详见第三部分评审标准。

五、比选文件获取及响应文件递交 加急标书代写

1.公告发布:本公告于2026年7月27日在****官网(https://www.****.com/)公开发布。

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7月30日10:00(**时间),逾期不予接收。加急标书代写

3.递交地址:**市**区青枫北路6****广场)B9栋20楼2009****综合办公室。

4.递交方式:纸质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分别装订成册,密封封装,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5.响应文件组成(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报价函及承诺书(原件,格式见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自拟):包括公司简介、财务状况、资信情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情况,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在近3年内因违纪或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等内容;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无需授权委托书);

(5)制造商授权书(如为代理商);

(6)终端过****医保局认可的检测报告);

(7)3C认证、入网许可证、国密证书复印件;

(8)技术响应偏离表(逐项应答);

(9)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含提供4G物联网卡、支持软件开发适配承诺、提供适配软件血液透析、康复理疗、住院查床签到监控管理系统用于采购人外部投标的演示);

(10)同类项目业绩证明(合同复印件或验收报告,如有);

(11)中小企业声明函;

(12)其他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注意:以上部分响应文件在第五部分有模板的,参照模板提供;无模板的,自行提供。

六、比选时间及地点

评审时间:2026年7月30日11:00

评审地点:****会议室

七、联系方式

****办公室):[罗老师],电话:[023-****2595]

八、特别提示

1.本次比选以采购人最终成功中标主项目为生效前提。若采购人未成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则本次比选结果自动失效,双方不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供应商参与比选产生的费用自理。

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取消比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

供应商所投“医保业务手持服务终端”须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医保局《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Ⅲ类)技术规范》检测的手持服务终端。

(一)基本参数:

处理器:8核A55 (4x1.6GHz+4x1.2GHz)CPU

操作系统:Android操作系统

存储器:64GB ROM+2GBRAM

显示屏:5.99'HD+,1440x720, IPS

触摸屛:电容多点触控

磁卡支持:支持1/2/3磁道卡,支持双向刷卡,符合ISO7810/7811规范

IC卡支持:1个符合PBOC3.0和EMV标准

非接触读卡器:符合ISO/ICE14443TypeA B,Mifare非接触卡智能卡

PSAM卡座:2个符合ISO7816规范

打印机:58打印机,最大90mm/s(7.4V时);

通信方式:LTE/UMTS/GSM

WiFi:2.4G/5G,支持IEEE 802.11ac/a/b/g/n

蓝牙:支持蓝牙4.2,支持BLE

卫星定位:内置GPS,支持AGPS

后置摄像头:5M AF或3D结构光

前置摄像头:3D结构光或者0.3M FF摄像头

条码识别:二维扫码头(可选)

身份证模块:**部认证身份证识读模块(需要二代身份证识别模块)

电池:锂电池,7.6V/3500mAh(典型值)

按键:电源键(锁屏键),功能键,音量键

喇叭:1.2W

麦克:支持1个

SIMT/PSAM卡座:1个nanoSIM卡+1个SD卡+2个PSAM卡,SD卡最大支持64G

接口:USB Type-C,支持耳机功能

充电器:Input:AC100~240V ,Output: 5V/2A

充电底座:兼容扩展

(二)功能要求

具备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刷脸核身等基础功能。

(三)其他

1.物联网卡首年免费。

2.成交供应商应负责与网络运营商对接网络服务相关事宜,并提供长期稳定的网络服务。

3.终端须为中国关境内生产产品。

4.供****公司在主合同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到主项目采购人处进行终端功能演示(含终端刷脸签到签退、设备管理登记等功能演示)

5.供应商须承诺所****医保局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验证。

6.终端须能与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无缝对接,并支持终端远程管理功能(含终端状态监测、数据统计及远程关机、锁屏等)

7.供应商需对该方案中所有内容作出实质性应答,否则按无效处理。

第三部分 评审标准

评分项

分值

评分细则

价格分

45分

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最低有效报价为基准价,得满分45分;其他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45。

网络配套分

15分

①每台硬件设备提供1张4G物联网卡,物联网卡首年免费,得6分。

②成交供应商承诺负责与网络运营商对接网络服务相关事宜,提供长期稳定的网络服务。得6分。

③根据物联网卡免费年限、4G网络套餐情况,免费年限越长、网络套餐质量越好,由评审组综合评定加分,加分不超过3分。

技术分

20分

①技术参数完全满足采购要求得14分;每项正偏离(需提供佐证)加0.5分,最多加2分;此项满分16分。②过检资****医保局检测报告、3C、入网、国密)共得4分,缺一项扣1分。③如有任意一项硬件参数出现负偏离,技术分为0分。

售后服务

10分

①免费质保期:满1年得3分,每增加1年加1分,最多5分;②维保服务:响应时效,承诺4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场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③备件保障及升级服务方案完善度(由评审组综合评定,0-3分,重点比较免费质保期后的维保收费标准)。

业绩与信誉

10分

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同类手持终端供货合同,每份有效合同得2分,最多10分(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四部分 特别约定

1.生效条件:本次比选及后续采购合同签订,以采购人成功中标主项目为前提。若采购人未中标主项目,则本次比选结果自动失效,采购人有权不签订采购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费用承担:供应商参与本次比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制作、差旅、样品等)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予补偿。

3.合同变更:如主项目招标文件对终端技术参数有调整,采购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前与中选供应商协商一致后调整相应技术指标,但价格原则上不变。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一)报价函及承诺书

报价单位名称:

一、项目名称

某项目配套医保业务手持服务终端采购(含4G物联网卡)。

二、项目报价

本项目价税总费用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具体明细如下:

产品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65

二、技术(质量)部分

对照“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结合评审标准,填写本部分,重点突出加分、扣分项。

序号 采购需求 响应情况 差异说明
提醒:请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注意:本表可扩展。

三、售后服务承诺

对照“第三部分 评审标准”售后服务评分细则,结合本产品情况,对产品质保期、响应时效等做出承诺。

四、项目承诺

根据贵方某项目配套医保业务手持服务终端采购(含4G物联网卡)项目竞争性比选公告,我方同意并承诺以下内容:

1.对我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

2.以上报价是不可变更的价格,包含各种税金、利润等。我方承诺在履行合同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3.我方将按照竞争性比选公告的要求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4.我方已清楚全部竞争性比选公告内容,并放弃提出一切存有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利;

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竞争性比选公告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收到的任何报价。

6.我方承诺与本项目及贵方单位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利益关系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不公正情况的关联关系;

7.我方承诺遵守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诚实守信参与竞争,不进行串通、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8.(其他,可自行描述,报价单位可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补充其他更优的承诺或说明。若无直接删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加盖公章)

2026年 x 月 x 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项目名称:某项目配套医保业务手持服务终端采购(含4G物联网卡)

致****:

(报价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报价方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报价、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签名: 报价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报价方公章)

2026年x月x日

(三) 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关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关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关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关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关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关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关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所供产品为本国产品的有关证明文件

【以财政部**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为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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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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