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公告
****拥有对******公司(简称“锦新陶品”)不良债权合计 324,355,192.78元,拟对该不良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涉及资产位于**省**市**区及**省**市**区,现予以公告。拟处置债权简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 债务人 名称 | 截止2026年5月31日 | 担保方式 | |||
| (单位:元) | |||||
| 债权总额 | 本金 | 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 诉讼费等 | ||
| ******公司 | 324,355,192.78 | 141,100,000.00 | 183,255,192.78 | / | 1.以**市****公司(简称“锦新实业”)、薛银琅及薛枫鸣名下位于**市**区淡水镇人民四路31号商服用地及地上一至十二层综合楼(宗地面积529.20平方米,地上建筑物面积6,797.25平方米)提供第一顺位抵押担保,其中锦新实业名下为一、二楼、十二楼,薛银琅名下为六楼、九至十一楼、薛枫鸣名下为五楼、七至八楼,薛银琅与薛枫鸣名下三至四楼。2.以锦新陶品名下位于**市**区淡水镇土湖**坑规划区的工业用地(宗地面积13,519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一栋八层宿舍楼、一栋六层厂房、附楼等,总建筑面积29,748.10平方米)提供第一顺位抵押担保。3.江****公司(简称“**新美凯”)名下位于**市**区**南路东、开发东路****广场A区面积25,656.00平方米的商服土地第三顺位抵押担保。4.**新美凯名下位于**市**区**南路东、开发东路****广场C区面积16,268.90平方米的商服土地第二顺位抵押。5.**新美凯名下位于**市**区**南路东、开发东路****广场B区未售565套,合计46,775.38****商铺及地下室提供第二顺位抵押担保。6.******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7.**新美凯、薛银琅、薛枫鸣、******公司、**市****公司(简称“亚洲资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亚洲资产仅担保本金4110万元及对应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其他费用),主诉案件二审判决亚洲资产不承担担保责任,目前案件再审中)。 |
注:
1.上述担保人中,江****公司已于2022年3月25日被法院受理破产,******公司已于2023年7月31日被受理破产,涉及上述主体的相关利息计算须以相关法律法规规****法院最终裁定批准金额为准。
2.以上债权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抵质押物、保证人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为准。且最终转让债务企业及处置方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为准。
3.本次转让不包含债权人已垫交的诉讼费。
以上担保状况为公告日现状,到实际转让日可能存在变化,届时以本债权挂牌时竞价公告披露为准。
二、债权瑕疵状况
本次资产处置资产系不良债权资产,存在诸多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资产状况仍可能进一步发生变化。投资人应通过向债权人获取债权资产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查阅公开信息、实地调查等方式自行开展尽职调查。债权人已全面、充分披露了已知的债权瑕疵。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及其影响和后果,由投资人自行调查和判断。债权人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三、交易条件
1.要求买受人信誉好,有一定资金实力并可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2.如债权人基于以上不良债权最终还负有应付款项或需承担的费用等义务的,一并转移至买受人承担。
四、对交易对象的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7个工作日止。公告期内受理该资产处置有关异议和咨询。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0755-0755-****8136。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 周小姐, 0755-****6068。
联系地址:**市**区**街道益田路6001号**金融大厦4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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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