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电子交易平台互通从分散实践迈向制度引领新阶段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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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建起来了,但数据还没完全打通。”****政府采购负责人向记者说起了数字化推进中遇到的堵点——评审专家在内网电脑上无法查询市场价格,异常低价判断缺少参照。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合同备案分属不同系统,跨区域投标(响应)重复注册,电子档案留存缺乏统一规范。****政府采购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法律层面的空白。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首次增设“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鹏表示,修订草案通过应用数字技术、加强全过程管理,推进全程记录、穿透监管,减少人为干预。数字化建设从分散实践迈入制度引领的新阶段。

从四个维度作出制度安排

发展标准数据红线

****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数字化采购同步发展,相应法律规范有待及时跟进。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从四个维度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

全流程电子化有了法定地位。第六十二条明确,****政府采购数字化发展,鼓励采购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开展采购活动,支持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政府采购业务工作人员向记者打了个比方:如果公路的路面宽度、桥洞高度、收费标准都不同,车开到不同交界处,衔接就可能会产生问题。数字化专章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让各地分散的探索有了统一的方向和遵循,“方向一致了,平台才能互联互通,数据才能跑得起来”。

事实上,各地已先于修法开展探索。**、**、**等地先后出台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推动集中采购项目全流程线上运行。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统一规范,平台建设标准不统一、数据格式各搞一套的问题依然突出。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对此进行回应:****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打通跨层级、跨区域数据互通通道。一位参与过长三角跨省评审的评审专家认为,区域协同说明统一规则是可行的,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一省一平台、一市一标准”的问题,还需要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来托底。

第六十四条回答的是“数据怎么存、怎么用”的问题。该条款要求电子化采购全程记录、完整存档,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一位市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负责人认为,这一规定解决了电子材料存管无据、事后核查无凭的难题。

此外,第六十五条明确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并设定最高500万元罚款、1至3年禁止从业的罚则。对平台运营方设定“红线”,避免“技术优势”异化为新的市场壁垒。

电子化采购

各方聚焦平台、场地标准化

****财政局相关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采购各类信息能与现有电子化系统对接,信息化的应用将大幅提升监管效率,让数据多跑路,让人少跑腿。

评审专家管理方面,数字化手段也在发挥作用。评审专家刘杨介绍,当地依托省级评审专家库,2023年7月起试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相关评价数据通过电子化平台归集。2025年11月,**省****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项目,专家通过视频会议在线沟通、同步评审、全程网上留痕,有效缓解了市本级专家**不足的问题。

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财政局政府采购科负责人胡斌提到,****政府采购数据“最后一公里”尚未打通——尽管采购计划申报已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但囿于各地电子交易平台标准不一,采购计划与后续交易执行等环节的数据尚未完全实现自动流转,部分工作仍需依赖人工处理。一位业内人士补充道,远程异地评审目前多局限于同一系统供应商内部,跨区域、跨系统独立评审的空间有限;各地评审场地硬件配置参差不齐,也影响了评审效率。期待后续配套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推动电子化成果的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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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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