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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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

**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根据《****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以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备案管理,****信息化厅(以下简称“****信息化厅”)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由设区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经信部门”)负责。

第四条 ****信息化厅负责贯彻国家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市级经信部门做好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工作。

市级经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制定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管理;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工作。

县(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经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制定的成品油流通管理法规、政策,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初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经信部门执法职能已经整合划入有关综合执法部门的,****政府有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细则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职能没有划转的,县级以上经信部门负责本细则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依规规范行业经营,建立健全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协会在政策宣贯、权益保护、纠纷处理、技能培训、行业自律、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成品油批发、仓储

第六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进行备案。经营企业应了解备案要求,明确备案的具体成品油种类,并对其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备案材料。

1.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含成品油批发或成品油仓储)。

2.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成品油仓储备案需带储存****运输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含**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相关附表)。

(二)备案办理。

1.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后,应及时办理备案。通过访问“**石油市场管理”(http://oilsyggs.****.cn/oil/)点击“企业用户”,注册账号并登录,添加“**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填写《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信息表》、上传相关材料图片,确认无误后提交。企业办理备案提交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扫描图片需原件、应清晰、无遮挡,相关材料载明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一致。

2.备案审核。****信息化厅负责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对,自企业提交完整备案信息、正确上传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企业备案信息和材料需要补充修正的,将一次性填写补正提醒信息。完成备案后,企业备案信息将同步推送税务部门。

3.完成备案。备案核准后,企业可登录“**石油市场管理应用”自行打印备案回执单,持备案回执单到当地税务部门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社会公众可在“**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查询所有已履行备案手续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基本信息。

新注册成立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取得备案回执单后,方可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第七条 已备案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或备案所提交证照到期换证的,应在信息变化或证照到期之日起30日内,通过“**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涉及变更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的,应向税务部门提交备案变更回执单。

已备案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相关证照失效的、企业依法终止的或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及时通过“**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备案回执有效期一般为3年,且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体系规划与网点设置

第八条 科学编制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以优化存量、按需增量为原则,统筹城乡发展,集约利用土地,****加油站网点。有序规划**、****加油站建设,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将零售体系向农村及偏远地区进一步延伸,满足城乡居民用油需求。

****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市级经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编制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市级经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相关文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的衔接,结合当地经济、人口、汽车保有量、新能源汽车发展变化、替代能源发展趋势以及**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制定各地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5年发展规划,****信息化厅备案评估后组织实施。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应依法公开。

编制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时,新增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应优先用于成品油市场保供薄弱地区。对符合规划、加油站设置条件且正常经营的农村加油点****加油站。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乡道路交通变化等确需调整或新增成品油零售规划网点,由市级经****信息化厅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加油站的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直线距离不低于1.8公里。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道路交通有关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低于1.8公里;

****加油站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12座),即在总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加油站符合道路交通有关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低于5公里;

县、****加油站****加油站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低于2公里;

****加油站要符合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占地面积低于15亩的高速公路停****加油站,****加油站的必须符合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4座);

****加油站****加油站处于不同道路等级时,****加油站所处道路等级间距要求为准,****加油站符合道路交通有关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加油站所处道路等级间距要求;

依法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且正常经营的成品油零售网点转让、租赁时,不作间距要求;

企、事业单位****加油站,如要开展对外经营业务,必须纳入当地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加油站****加油站设置要求;

道路和**功能界定根据国家有****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第四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发放实施一站一证原则。批准证书的登记经营地址(场所)应当与零售网点的地址保持一致,每个地址只能登记一个批准证书。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安全主管部门许可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零售网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本地区成品油零售网点体系发展规划;

(四)零售网点建设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第十一条 企业**、迁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等设施,应符合所在市级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企业在取得市级经信部门核发的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批准手续后,进行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3年,原则上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2年。如需延期,企业应在规划确认文件到期前20日向市级经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规划确认文件自行废止。规划确认文件仅对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点位进行确认。市级经信部门应在“**政务服务网”上或本部门官网上对规划确认网点予以公开。

****加油站新(迁)建建设规划确认的申报程序。

****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的企业,向所在县级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经信部门负责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无误后将企业申请资料转报市级经信部门。市级经信部门负责审核,视情况开展现场复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零售网点规划确认文件。

****加油站新(迁)建建设规划确认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除标明需要原件以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复印件资料须县级经信部门核对原件(下同):

1.企业申请文件(原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规模和位置等;

2.现场核查表;

3.县级经信部门初审合格的申请文件(原件);

4.申请企业名下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动产权证书》(或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以下简称“不动产权证书”);****加油站提供发展改革和自然**部门建设高速公路的立项和用地批复,****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网点土地使用权,并取得规划确认的企业,向发展改革、自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开工建设手续。

第十三条 加油站项目综合验收条件及程序。

(一)验收基本条件。

1.市级经信部门规划确认文件,营业执照、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等相关资料;

2.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3.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通过自然**、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规划、环保、安全、消防、建设等各项单项验收;

5.取得地方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验收合格文件。

(二)验收程序。

加油站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单项验收通过后向市级经信部门提交综合验收申请。市级经信部门收到申请后,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验等方式组织验收,****加油站所在地县级经信部门进行验收。企业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再次申请,市级经信部门应再次组织提出问题的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文件(原件),包括:申请报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零售网点命名需以“加油站”结尾,地址须是零售网点所在地);

(二)经营范围包括成品油零售的营业执照;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四)市级经信部门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

****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七)《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八)建设档案资料:零售网点《不动产权证书》、加油站(点、船)综合验收表(经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记录及验收人员名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含自然**、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验收合格或许可文件);加油站(点)平面图、坐标及全景照片(原件)等其他材料;**经营备案批准材料;民用机场内零售网点还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航空燃油供应设施和设备的证明材料,但无需提交本条第(四)项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省级成品油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第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申领程序。

县级经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立条件完成现场核查,并填写成品油零售网点现场核查表,将现场核查表和企业申请材料报市级经信部门。市级经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市级经信部门作出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决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许可企业信息推送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新设立的成品油零售网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市级经信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项需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由于城市规划、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加油站(点),一般由拆****政府拆迁赔偿有关规定处理,市级经信部门应收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点),按**零售网点进行规划确认申报和经营许可申领。

第十七条 加油站改(扩)建申报。

(一)申请改、扩建提交资料。

因市场供需变化、经营管理需要、安全环保隐患整改等需歇业进行改(扩)建的,加油站(点)经营企业向市级经信部门提出改、扩建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文件(原件),包括基本情况、改(扩)建理由、改(扩)建事项、建成后规模、歇业时间等;

2.《加油站改(扩)建项目申报表》(原件);

3.营业执照;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5.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涉及增加土地、建筑面积、储油罐、油罐容量、加油机和经营品种的扩建项目,报市级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加油站(点)经营企业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建设手续后组织实施。按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整改的,加油站(点)经营企业应同时凭整改通知书报市级经信部门备案。

****加油站(点)改、扩建或超范围整改。

(二)申请恢复经营提交材料。

完成改、扩建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和组织现场查验后,加油站(点)经营企业向市级经信部门申请恢复经营。市级经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批准恢复经营,在《成品油零售网点恢复经营申请表》上盖章同意,交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不予批准理由。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成品油零售网点恢复经营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原件);

2.营业执照;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4.市级经信部门同意改、扩建材料;

5.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因历史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宅基地使用证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人民政府出具的会议纪要等证明其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下同);

6.改、扩建时依法需要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环评文件等材料。

第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网点歇业。

因城市建设、不可抗力、道路改造、隐患整改等非改、扩建原因需歇业30天及以上的,零售经营企业应向市级经信部门提交歇业申请,并上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歇业。歇业期结束后,零售经营企业向市级经信部门申请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恢复经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成品油零售网点恢复经营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零售网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文件(若有变化提供);

5.安全、环保、消防等安全设施检查及完好情况说明。

成品油零售网点歇业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对因城市建设、道路改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正常经营需**歇业期的,企业应提交延期申请,经市级经信部门批复同意后,可相应**歇业时间。市级经信部门应及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歇业信息同步推送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网点转让。

零售网点发生资产转让且受让人拟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在出让人办理原零售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后,受让人应按规定向市级经信部门办理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4.《不动产权证书》及资产转让文件;

5.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注销意见书;

6.企业法定代表人、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命文件;

7.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

8.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

水上加油站(船)转让的,还应提供船舶权证、水域准入文件、加油趸船有效检验证书、**经营备案批准材料。

第二十条 零售网点租赁、特许经营及其他变更情形。

租赁经营的零售网点应当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租赁****加油站土地使用年限,签有租赁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承租经营企业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应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应超过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应及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特许经营(包括**经营、连锁经营等)的零售网点应当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签有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方应在零售网点正式实施特许经营方式之日前办理完成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应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特许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应超过特许合同的终止日期。特许期满不延续的,应及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办理成品油零售许可变更,申请企业应向市级经信部门提交变更事项申请材料,市级经信部门经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涉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记载事项变更的,收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颁发新证书,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作出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理由。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原件);

2.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5.零售网点租赁经营变更的,提交租赁合同、承租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零售网点特许经营变更的,提交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和开展特许经营的备案文件。证明材料应足以证明特许人拥有至少2个直营零售网点,并且直营网点持续经营时间均超过1年;

6.零售网点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及零售网点的不动产权证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若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应提交隶属企业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

零售网点经营地址名称变更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县级以****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零售经营许可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证明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遗失经营资格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注册地市级主要媒体声明作废后,按照管理权限向经信部门申请补领。经营企业应向市级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原件);

2.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市级主要媒体挂失声明(原件)。

市级经信部门审查合格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补发。审查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经信部门应在公告期结束无异议后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零售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续;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前置条件被吊销、注销、撤回;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

(五)成品油零售网点发生资产转让、拆除、经营不善等因素不再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

(六)本细则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检。

(一)年检时间及办理程序。

县级经信部门应在每年3月1日前组织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年检,零售企业按照要求准备年审材料,县级经信部门向市级经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时并出具初审意见,由市级经信部门具体审核相关情况。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市级经信部门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市级经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市级经信部门应在3月31日前将上年度企业****信息化厅。

(二)年度检查提交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原件);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5.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存货情况报告,或县级经信部门要求的相关报表,或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6.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改、扩建的,需提供市****加油站(点)批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7.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以及进行站外加注(销售)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原件);

8.加油站(点、船)的产权证明文件;

9.经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零售网点需要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应办理换证手续。办理程序为: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县级经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县级经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级经信部门。市级经信部门对符合许可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换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许可规定条件的,将不予换证的决定及理由通知申请企业。经信部门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与首次申领相同。

换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申请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不动产权证书;

(七)租赁、特许经营协议(租赁、特许加油站提供);

(八)经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信部门应当终止审查申请企业提出的零售许可申请:

(一)申请企业书面提出撤回申请事项的;

(二)申请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注销或到期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机关,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二十七条 ****加油站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原件);

2.加油点业主申请书(原件),包括加油点基本情况、****加油站的原因及扩建等内容;

3.县级或市级经信部门同意改、扩建材料;

4.改、扩建后成品油零售网点不动产权证书;

5.改、扩建时依法需要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环评文件等材料;

6.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7.变更后营业执照;

8.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八条 历史原因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加油站(点)不得出售转让,可以开展租赁、特许及其他情形经营,除城乡规划调整外一律不得迁建。

第五章 企业经营规范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自然**、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经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据实核算数据,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保存完整账册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等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质量计量、环境保护、风险防控、隐患排查、职业健康等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定期开展安全自查。相关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按统一格式,每月5日前通过“**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报送上月度成品油购销存数据,不得提供虚假数据。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应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相关产业部门批准的炼油企业或经省级成品油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购进成品油。

仓储规范。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为其他企业代储成品油的,应验证油品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经营资质(批发备案信息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严格质量验收,按照客户对象建立入库和出库台账并需标明油品来源。

批发规范。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应按经营许可范围将成品油批量销售给经批发备案、零售经营许可的成品油流通企业和合规自用并具备储油设施的企业,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其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成品油。

零售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加油站(点)经营场所以外加注(销售)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与经省级成品油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品油批发企业,或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炼油生产企业签订成品油供应协议采购成品油,严格按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许可范围开展经营。严禁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油品种类。

第三十四条 对在成品油零售网点现场无法覆盖、确有用油需求的非道路移动机具(船),经市级经信部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才可在限定期限和区域内开展临时站外加注(销售)业务。零售网点现场外加注(销售)对象主要包括:

****政府确认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成品油储油设施及内部非道路移动机具(船);

(二)消防、****政府部门指定用途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三)农机作业用油保障,不得在公共道路、**、人员密集场所、无固定场所的区域进行配送加油;

(四)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及一般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等场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具。

第三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从事零售网点现场外加注(销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零售网点或其所属单位与配送车辆所属单位签有固定承运合同,且配送油品属于许可经营范围;

(二)配送车辆所属单位应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押运员需持有效资格证,按照国家法律要求配备数量足够的安全员和监控员;

(三)配送车辆油品必须来源于具备安全****加油站,不得从非法渠道购油;

(四)配送车辆计量器具应定期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计量强制检定;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零售网点现场外加注(销售)业务,其加注(销售)对象的用油地点应限于零售网点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市级经信部门不得批准非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零售网点现场外成品油加注(销售)业务;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确需开展零售网点外加注(销售)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经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及车辆、停车场地、配送装油的油库或零售网点等进行核查,对符合配送条件的,由县级经信部门向市级经信部门提出批准申请。市级经信部门对符合配送条件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批复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申请开展零售网点现场外成品油加注(销售)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零售网点现场外加注(销售)的申请,包含企业基本情况、配送条件、安全环保措施、合法合规经营承诺(原件);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配送车辆所属单位基本情况、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流程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送车辆的行驶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罐体定期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及证照;

(四)配送从业人员清单及驾驶证、押运员证等从业资质证件;

(五)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计量器具合格证明;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与用油单位、油品配送单位签订的成品油销售协议、成品油配送协议(自有配送车辆除外);

(七)其他经信部门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在零售网点显著位置公示油品价格、计价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际销售价应与公示价一致。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或强制交易。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可供车辆使用的燃料仅包括具有国家强制标准的汽油、柴油、生物柴油和乙醇汽油(仅限国家同意封闭运行的地区),禁止向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销售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或新型替代燃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置于经营地址(场所)的醒目位置。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销售生物柴油替代燃料,应当明示所销售替代燃料的油品种类和标号。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相符(可采用规范简称);运营加油站的企业申请有专有注册品牌商标的,加油设施罩棚可以标注专有的品牌注册商标,未经授权不得仿冒其他已有注册商标形象;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的,****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厅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末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名录整理,****信息化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市级经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末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名录整理,****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公开信息包括备案、许可、年检、验收、注(撤)销、违规、处罚等信息。

第四十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化厅将在**石油市场管理应用中予以标注,并推送有关部门:

(一)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完成备案的;

(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或失效的;

(三)根据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厅应**有关部门,根据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依法纳税、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年度检查、日常监管等情况,对全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划分信用状况等级,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省成品油流通企业信用分级****信息化厅**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经信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它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信息化厅负责搭建**省成品油流通智慧化监管平台,市级经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智慧化监管平台建设,构建涵盖批发、仓储、运输、零售等环节的全链条、可追溯动态监管体系。

(一)经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应当将登记范围涉及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运输的企业信息,****政府共享平台;

(二)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推送数据进行比对。对发生变化的企业信息,应依法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证照变更或注销等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经信部门应加强对成品油零售网点现场外加注(销售)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将成品油零售网点现场外加注(销售)业务纳入零售企业年检范畴。

(一)对成品油零售网点现场外加注(销售)实施过程管控,采用线上全程监控、线下抽查等方式,督促企业合法合规销售;

(二)将开展现场外加注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与配送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三)发现零售企业或配送企业不合规配送进行成品油零售网点外加注(销售)的,县级以上经信部门应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取消成品油经营企业零售网点外加注(销售)资格,将配送企业清退出配送名单;发现有违法线索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各级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备案和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各级经信部门应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加油站(点)供应能力建设,健全完善成品油应急保供机制,确保重要季节、重要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油品供应。对可能引起成品油市场运行异常波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经信部门,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备案、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或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

第四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信息化厅将不予备案,并给予警告。

企业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取得备案回执的,****信息化厅应当撤销其备案回执,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市级经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决定的市级****信息化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信息化厅应当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第五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经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注销手续: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相关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经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办理歇业相关手续且逾期不改正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建立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的,或台账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准确明示油品种类和标号进行销售的,或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不相符的,或加油站开****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的;

(五)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四十二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经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许可条件但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不报送油品购销存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

(五)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购进、销售成品油的;

(六)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不能提供代储油品合法来源及委托人合法证明的;

(七)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的;

(八)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以上述油品为主要成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批发是指向用于生产或经营的单位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是指利用油库设施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利用零售网点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加****加油站出租方(所有人****加油站设施及建构筑物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加油站特****加油站经营相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经营**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成品油****加油站、加油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站点;加油点是指只销售柴油的农村网点、水上加油趸船。

成品油零售网点改(扩)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网点在原地址对主要经营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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