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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人):****公司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萧人社监询字〔2026〕****245号要求于2026年7月15日16时前提交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指令如下:要求你单位于2026年8月18日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萧人社监询字〔2026〕****245号,按要求提交资料。
你(单位)应认真执行上述指令,并于2026年8月18日前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 617 室(地址:**区金城路1558号 ,工作人员:陈孟、王振海联系电话:0571-****3775)。
拒不执行本限期改正指令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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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7日
本告知书于公告10日后视为有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