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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年产1.2万吨精密铸造件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3号)、《**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一期项目规模为年产1.2万吨精密铸造件。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0.051吨/年、氮氧化物0.204吨/年。
二、项目涉及倍量调剂的基本情况:1.该项目属于黑色金属
铸造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主要排放行业;2.该项目无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3.该项目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处于县级(含)以**市建成区;4.该项****经济开发区****园区,****园区内。
三、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按1倍调剂,需申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0.051吨/年、氮氧化物0.204吨/年。
四、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
五、你公司凭本意见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所需总量。
六、你公司凭本意见和交易****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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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