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2026年第一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太阳能路灯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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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市****公司

联系人:刘光元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邮编:543200

采购人于2026年07月20****公司邮寄递交方式递交关于**县2026年第一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太阳能路灯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标书代写

二、质疑事项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该条款适用存在法定前置条件,仅针对纯标准化、无差异化方案需求的货物采购项目。标书代写

太阳能路灯虽有国家通用基础规范,但仅限**全、性能最低门槛;本项目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配套实施-太阳能路灯项目,本项目采购内容并非单纯太阳能路灯设备供货,还包含路灯基础开挖、预埋件浇筑、立杆布线、线路敷设、接地施工、现场整体安装调试、3年质保运维售后等全套配套施工内容,属于货物供货 + 土**装 + 长期运维一体化采购项目,不满足 “技术、服务标准统一” 的适用前提,因此不强制要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标书代写

乡村照明属于农村公益财政奖补民生项目,项目落地效果直接关系乡村道路通行安全及设施长期使用稳定性,行业普遍采用综合评分法,可从产品核心配置、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偏远村屯安装保障、应急维修处置、企业履约能力、质保运维体系、售后服务能力等多维度综合择优,有效规避单纯低价中标带来的产品劣质、施工粗糙、后期运维缺位等风险,契合财政资金提质增效、保障公益设施长效运行的采购目标。

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合法合规。

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一)本项目不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标准化纯货物项目

1.判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四条所指 “技术、服务标准统一” 项目核心标准:采购标的同质化程度、方案及服务是否无差异化竞争空间,产品存在国家标准不等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国家标准仅为产品最低准入底线,“有国家标准” 不等于 “技术服务标准统一”,不能作为强制适用最低价法的判定依据。质疑人仅以产品存在国家标准即认定项目适用最低价法,属于对法条适用条件片面、错误解读。

2.区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重点依据项目主要实施内容。若仅采购灯具、无需现场土建及安装作业,可认定为货物采购;本项目需在各村屯现场完成基础土建、管线布设、灯具安装调试等工作,附带构筑物施工内容,属于货施一体化采购,不适用纯标准化货物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强制性规定。标书代写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对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有要求,适宜采用综合评分法。标书代写

(三)贵司引用《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与本项目无关,适用法律错误

本项目资金为财政资金,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监管及程序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招标投标法》主要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贵公司援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活动,属于法律适用混淆,相关依据不足以支撑质疑主张。

四、处理结论

综上,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对贵公司在质疑函中提出的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附件:质疑函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

2026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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