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司法鉴定项目遴选公告
为规范案件办理,依据《****政府采购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然**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现就**市**镇红泉分场涉嫌超越批准的**范围开采金矿一案所需矿产**司法鉴定服务公开遴选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欢迎符合条件单位报名参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局正在办理**市**镇红泉分场涉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金矿行政案件,涉案地点为**市**镇红泉分场共三处越界巷道。该案越界开采边界、巷道总长、采空体积、金矿破坏**量、矿产**损失价值等专业技术数据无法直接判定,现需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现场勘测、储量测算、价值评估,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案件事实认定、行政处罚裁量法定证据。项目费用按现场勘测工作量、司法鉴定行业收费标准据实核算;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井下勘测、样品化验、出具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全程配合案件证据复核、书面答疑、质证工作全部办结为止。
二、项目名称
**市**镇红泉分场越界开采矿产**司法鉴定项目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1.鉴定标的物:**市**镇红泉分场,共三处越界巷道
2.以采矿许可证法定拐点坐标、开采标高为基准,井下实地精准测绘,圈定全部越界开采边界,精确核算越界巷道总长度、越界采空区总体积;
3.现场规范采集金矿样品化验检测,确定矿种、金品位,依据《固体矿产**储量分类》《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和《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破坏价值调查核算技术指南》测算越界开采破坏金矿**储量;
4.调取同期当地金矿市场公允销售价格,客观、规范测算本次越界开采造成矿产**破坏总价值;
5.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开展全部鉴定工作,完整留存原始测量数据、井下影像、采样记录、储量计算底稿等全套原始档案,出具合法有效、可直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矿产**破坏价值司法鉴定意见书》;
6.鉴定机构须全程配合本局案件调查、证据核对、执法质证,根据办案需求出具补充说明、答疑材料,不得转包、分包核心鉴定工作。
四、报名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业务范围包含矿产**相关司法鉴定类别;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n)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政府采购网(www.****.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发布公告日期起任一天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3.参加政府相关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并提供无重大事故、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4.拟派项目团队成员须具备矿产**司法鉴定相关专业资质及从业经验,核心人员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及近六个月社保证明。
五、报名提供资料
1.报价函:须写明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总报价及优惠说明(格式自拟);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5.拟派项目人员配备表、相关资质证书和近六个月社保证明;
6.信****政府采购网相关截图及无违法记录声明函;
7.企业近三年类似矿产**司法鉴定项目业绩资料及合同复印件;
8.以上所有材料提供纸质版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放入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在封套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遴选评审办法
1.遴选工作由业主单位对报名并提交遴选资料的所有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拆封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报价函;
2.若通过遴选资格审查的有效报价单位只有1家时,该单位直接作为本次中选鉴定单位;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报价2家以上(含2家)时,综合考虑鉴定方案、单位业绩、报价等因素择优评选出一家单位作为本次中选的鉴定单位
3.中****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
七、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1.报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提交报名资料或邮寄到报名地址(邮寄以收件时间为准);
2.报名时间:2026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5日的工作日(5个工作日,**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报名材料将予以拒收;
3.报名地点:**省**市**大道29****执法局7楼702办公室;
4.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898-****2018。
八、其他事项
1.参选单位所提交全部资料仅用于本次遴选评审,不予退还;
2.参选单位须保证所提供全部资质、业绩、人员材料真实有效,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直接取消参选资格,列入本局不良服务机构名单;
3.本次遴选不收取报名费,参选单位自行承担现场踏勘、资料编制、邮寄等全部成本;
4.未尽事宜由****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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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